梁三朝雅乐歌十九首 其十七 雍雅

南北朝 · 沈约
明明在上,其仪有序。 终事靡愆,收铏撤俎。 乃升乃降,和乐备举。 天德莫违,人谋是与。 敬行礼达,兹焉燕语。
写景 思乡 唐诗三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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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 · 卷十七 · 志第七 · 礼四

沈
沈约
南北朝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谨寻清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冯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也。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礼也。《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敬神之典。恐于礼有疑。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博士江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卒事而送,节孝思也。若不送而辞,是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祭统》迎牲而不迎尸。《诗》云:钟鼓送尸。郑云:尸,神象也。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若合符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周礼,尸出,送于庙门,拜,尸不顾。《诗》云:钟鼓送尸。则送神之义,其来久矣。《记》曰: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门外,则疑于臣。入庙中,则全于君。君在门外,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礼。道娱、珉所据难从。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谨按禘祫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时之间,《周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礼》称天子祫尝,诸侯烝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注:天子先祫然后时祭,诸侯先时祭然后祫。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然则大祭四祀,其月各异。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祫也。《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谷梁传》曰:著祫尝也。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宫。《左传》曰:礼也。又《周礼》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尝稻。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渎。今隔旬频享,恐于礼为烦。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旧说,皆云殊朔。晋代相承,未审其原。国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肤浅,窃以惟疑。请详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正。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情罔极,必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无所称述,于义有据。请听如元所上”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鸡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惮牺,不祥。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博士徐道娱等议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雌尔,秋冬无禁。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以从《月令》,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庙也。四牲不改,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求详议告报,如所称令”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鸡。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有司奏“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王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依之。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部朱膺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皇子出嗣,不得谓小。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有司奏“朗先嗣营阳,告庙临轩。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王燮之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今歆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朱膺之议“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殿中郎徐爰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既始启建茅土,故宜临轩告庙。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岂关太庙。事非始封,不合临轩。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驾亲奉。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礼》,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太子有抚军之道,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谓事不可乱。又云,有故则使人。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扎,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文。监国之重,居然亲祭。皇女夭扎,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二议不同。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玄云:君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德不损。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神不可渎,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庚戌,车驾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求之古礼,未乖周制。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则废。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此而降,可以理寻。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纵有故则使人。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至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非使有司。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至奠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不祭,盖惟通议。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为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舆巡搜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太学博士虞龢议“检《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振旅春搜,则以祭社。茇舍夏苗,则以享礿。治兵秋狝,则以祀祊。大阅冬狩,则以享烝。案《汉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貙刘”。乘舆入囿,躬执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议“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龢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搜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剪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暗之内,为亲奉与不。使下礼官通议。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汉文愍秦余之弊,于是制为权典。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郑玄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范宣难杜预、段畅,所以阙宗庙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穆。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祫,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有司只应,祭不为旷。仰思从敬,窃谓为允。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亲执爵与不”下礼官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正统,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之于世祖,肃祖之于孝武,皆傍尊也,亲执觞杓。今孝武皇帝于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谓宜亲执。按昭皇太后于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子祭孙止,况伯父之庶母。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孙缅议“晋世祖宗祠显宗、烈宗、肃祖,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愚谓主上亲执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贵,见尊一时,而与章、宣二庙同飨宫,非唯不躬奉,乃宜议其毁替。请且依旧,三公行事”诏缅议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二品官议者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经籍残伪,训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鲜究。是以六宗之辩,舛于兼儒,迭毁之论,乱于群学。章皇太后诞神启圣,礼备中兴,庆流胙胤,德光义远。宜长代崇芬,奕叶垂则。岂得降侔通伦,反遵常典。夫议者成疑,实傍纪传,知一爽二,莫穷书旨。按《礼记》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辞令有所施。《谷梁》于孙止,别主立祭。则亲执虔祀,事异前志。将由大君之宜,其职弥重,人极之贵,其数特中。且汉代鸿风,遂登配祔,晋氏明规,咸留荐祀。远考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于义为长。所据《公羊》,祇足坚秉。安可以贵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越滋甚。谓应同七庙,六代乃毁”六百三十六人同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领曹郎中周景远重参议,义恭等不毁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于章后庙。高堂隆议魏文思后依周姜嫄庙禘祫,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使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礼记祭法》,置都立邑,设庙祧坛鸑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是故王立七庙,远庙为祧。郑云: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祫乃祭之。《王制》曰:祫禘。郑云:祫,合也。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祫。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祫,谓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太祖。《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统》曰:有事于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屈于上,不列正庙。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闻于昭穆之外别立为位。若徐邈议,今殷祠就别庙奉荐,则乖禘祫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邈云:阴室四殇,不同祫就祭。此亦其义也。《丧服小记》,殇与无后,从祖祔食。《祭法》,王下祭殇。郑玄云:祭适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既从祖食于庙奥,是殇有位于奥,非就祭别宫之谓。今章太后庙,四时飨荐,虽不于孙止,若太庙禘祫,独祭别宫,与四时烝尝不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取于祫合食之文。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祫,又不辨祫之义,而改祫大飨,盖有由而然耳。守文浅学,惧乖礼衷”博士王燮之议“按禘小祫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推寻祫之为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夫以孝飨亲,尊爱罔极,既殷荐太祖,亦致盛祀于小庙。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谓独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并不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殇不祫,就而祭之,以为别飨之例,斯其证矣。愚谓章皇太后庙,亦宜殷荐”太常丞孙缅议以为“祫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孙武为详。窃寻小庙之礼,肇自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证别飨。孙武据殇祔于祖,谓庙有殇位。寻事虽同庙,而祭非合食。且七庙同宫,始自后汉,礼之祭殇,各附厥祖。既豫祫,则必异庙而祭。愚谓章庙殷荐,推此可知”祠部朱膺之议“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祫,岁俱祫祭之。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愚意同王燮之、孙缅议”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盛祠。宫遥祫,既行有周,魏、晋从飨,式范无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晋太元中,始正太后尊号,徐邈议庙制,自是以来,著为通典。今昭皇太后于至尊无亲,上特制义服,祔庙之礼,宜下礼官详议”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正名存义,有国之徽典。臣子一例,史传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著,祔庙之礼,宜备彝则。母以子贵,事炳圣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缘有亏。愚谓神主应入章后庙。又宜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龢议以为“《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是以犹考别宫,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与祭,则摄位。然则宜使有司行其礼事。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从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参详,龢议为允。诏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来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孝武皇帝室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讳。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见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刘绲议。“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烝尝奉荐,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为后,著于鲁史。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其日亲进章皇太后庙,经昭皇太后室过,前议既使有司行事,谓不应进拜。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祀,详寻祝文,宜称皇帝讳。案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仪,理不容备。孝武、昭后二室,牲荐宜阙”太常丞虞愿议“夫烝尝之礼,事存继嗣,故傍尊虽近,弟侄弗祀。君道虽高,臣无祭典。按晋景帝之于武帝,属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犹进觞爵。今上既纂祠文皇,于孝武室谓宜进拜而已,觞爵使有司行事。按《礼》,过墓则轼,过祀则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况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亲曾北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帝讳。寻皇后庙见之礼,本修虔为义,今于孝武,论其嫂叔,则无通问之典。语其尊卑,亦无相见之义。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犹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愚谓孝武、昭太后二室,并不复荐告”参议以愿议为允。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太常丞韩贲议“按君母之尊,义发《春秋》,庶后飨荐无间。周典七庙承统,犹亲尽则毁。况伯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见其准”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后不系于祖宗,进退宜毁。议者云,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容异。应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始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伏寻昭太后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礼,牲币杂用。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礼官辨正。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自兹而后,吉凶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告二庙。又寻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按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昔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附于虞主,埋于庙之北墙,最为可据。昭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之。既升之顷,又应设脯醢以安神。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迁毁事大,请广详访”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匪子。左丞王谌重参议,谓“以币遍告二庙,埋毁殷主于北墙。宣太后上室,仍设脯醢以安神,匪子议为允”诏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或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蕃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后,相踵行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著于令典”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晋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二汉此典弃矣。 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陵,立庙京师。无前典,非礼也。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东平冲王年稚无后,唯殇服五月。虽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未详毁灵立庙,为当它祔与不。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臣徐宏议“王既无后,追赠无臣,殇服既竟,灵便合毁。《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冲王则宜祔诸祖之庙为王者,应祔付长沙景王庙”诏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陆国土虽建,而奠酹之所,未及营立,四时荐飨,故祔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太学博士傅郁议“应废祭”右丞徐爰议“按《礼》,慈母妾母不世祭。郑玄注:以其非正,故传曰子祭孙止。又云:为慈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注称:缘为慈母后之义,父妾无子,亦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考寻斯义,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江夏宣王太子,体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时不幸,圣上矜悼。降出皇爱,嗣承徽绪,光启大蕃,属国为祖。始王夫人载育明懿,则一国之正,上无所厌,哀敬得申。既未获祔享江夏,又不从祭安陆,即事求情,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谓合列祀于庙”二议不同,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祭之日,谁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夹,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国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参议,以蔚之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苍梧,三妃未之从。《昏义》云: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三公既尊于列国诸侯,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嫡,尚得考彼别宫。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新庙”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命,礼绝五宫,考之古典,显有成据。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参详以龢、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心丧三年。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当先有祔,但入新庙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尝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新安王心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庙,亲奉亦在无嫌。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小记》云:诸侯不得祔于天子。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又别考新宫,无所宜祔。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议以“礼有损益,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且麻衣縓缘,革服于元嘉,苫绖变除,申情于皇宋。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若有故,三卿行事。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参议,龢议大体与爰不异,宜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一岁五祭。二国以三卿主祭。应同有服之例与不”博士颜僧道议“《礼记》云:所祭者亡服则不祭。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太常丞庾蔚之议“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承胤未知疏近,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未详便应作主立庙。为须有后之日。未立庙者,为于何处祭祀”游击将军徐爰议以为“国无后,于制除罢。始封之君,宜存继嗣。皇子追赠,则为始祖。臣不殇君,事著前准,岂容虚阙烝尝,以俟有后。谓宜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通关博议,以爰议为允。令便立庙,庙成作主,依晋陵王近例,先暂祔庐陵孝献王庙。祭竟,神主即还新庙。未立后之前,常使国上卿主祭。 《礼》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龙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故教人美报焉。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示本也”故言报本反始。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其裔曰柱,佐颛顼为稷官,主农事,周弃系之,法施于人,故祀以为稷。 《礼》“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故国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汉、魏则有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晋初仍魏,无所增损。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与庙俱徙。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礼”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荐于上帝也。《谷梁传》曰:天子亲耕以供粢盛。亲耕,谓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而报也。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于京师也。景侯此论,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太社,天子为民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也。人间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按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景侯解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是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前被敕,《尚书召诰》: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则曰,举社以明稷。何独不可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周礼》封人掌设社纮。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稷则絺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设纮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时成粲议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太社也。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不知此论从何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少长学问,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如魏制”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乃建太社,保佑万邦。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王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祝惟辰,景福来造”《礼》,左宗庙,右社稷,历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庙之右,而江左又然也。吴时宫东门雩门,疑吴社亦在宫东,与其庙同所也。宋仍旧,无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亲耕籍,此则先农无废享也。其礼无异闻,宜从汉仪。执事告祠以太牢。晋武、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仪注亦阙略。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亲耕,乃立先农坛于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外加埒。去阡陌各二十丈。车驾未到,司空、大司农率太祝令及众执事质明以一太牢告祠。祭器用祭社稷器。祠毕,班余胙于奉祠者。旧典先农又常列于郊祭云。 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祭蚕神曰“苑灒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晋武帝太康九年,杨皇后躬桑于西郊,祀先蚕。坛高一丈,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在采桑坛东南帷宫之外,去帷宫十丈。皇后未到,太祝令质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监祠。毕,彻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珪璋。六年七月,帝以舟军入淮。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礼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礼也。魏元帝咸熙元年,帝行幸长安,遣使者以璧币礼华山,礼也。晋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省时之方,柴燎五岳,望于山川,遍于群神。故曰因名山升中于天。所以昭告神祇,飨报功德。是以灾厉不作,而风雨寒暑以时。降逮三代,年数虽殊,而其礼不易。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著在经记,所谓有其举之,莫敢废也。及秦、汉都西京,泾、渭长水,虽不在祀典,以近咸阳,故尽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礼,可以阙哉。自永嘉之乱,神州倾覆,兹事替矣。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内,旧台选百石吏卒,以奉其职。中兴之际,未有官守,庐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时祷赛,春释寒而冬请冰。咸和迄今,已复堕替。计今非典之祠,可谓非一。考其正名,则淫昏之鬼。推其糜费,则四人之蠹。而山川大神,更为简阙,礼俗颓紊,人神杂扰,公私奔蹙,渐以滋繁。良由顷国家多难,日不暇给,草建废滞,事有未遑。今元憝已歼,宜修旧典。岳渎之域,风教所被,来苏之人,咸蒙德泽,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废尚矣。崇明前典,将俟皇舆北旋,稽古宪章,大厘制度。其五岳、四渎宜遵修之处,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辞,旧章靡记。可令礼官作式,归诸诚简,以达明德馨香,如斯而已。其诸妖孽,可俱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渎”不见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诏奠祭霍山,未审应奉使何官。用何牲馔。进奠之日,又用何器”殿中郎丘景先议“修祀川岳,道光列代。差秩珪璋,义昭联册。但业旷中叶,仪漏典文。寻姬典事继宗伯,汉载持节侍祠,血祭埋沉,经垂明范,酒脯牢具,悉有详例。又名山著珪币之异,大冢有尝禾之加。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准酌记传,其可言者也。今皇风缅畅,辉祀通岳,愚谓宜使以太常持节,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时谷,礼以赤璋纁币。又鬯人之职,凡山川四方用蜃,则盛酒当以蠡杯,其余器用,无所取说。按郊望山渎,以质表诚,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准。山川以兆,宜为坛域”参议景先议为允。令以兼太常持节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币,器用陶匏,时不复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献。凡肴馔种数,一依社祭为允。诏可。 晋武帝咸宁二年春,久旱。四月丁巳,诏曰“诸旱处广加祈请”五月庚午,始祈雨于社稷山川。六月戊子,获澍雨。此雩禜旧典也。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是后,修之至今。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诏曰“昔仲尼资大圣之才,怀帝王之器,当衰周之末,无受命之运,乃退考五代之礼,修素王之事,因鲁史而制《春秋》,就太师而正《雅》、《颂》,俾千载之后,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圣以成谋。兹可谓命世大圣,亿载之师表者也。以遭天下大乱,百祀隳废,旧居之庙,毁而不修,褒成之后,绝而莫继,阙里不闻讲颂之声,四时不睹烝尝之位,斯岂所谓崇化报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其以议郎孔羡为宗圣侯,邑百户,奉孔子祀。命鲁郡修旧庙,置百户吏卒,以守卫之”晋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圣侯孔震为奉圣亭侯。又昭太学及鲁国四时备三牲,以祀孔子。明帝太宁三年,诏给事奉圣亭侯孔亭四时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亭五代孙继之博塞无度,常以祭直顾进,替慢不祀。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夺爵。至十九年,又授孔隐之。兄子熙先谋逆,又失爵。二十八年,更以孔惠云为奉圣侯。后有重疾,失爵。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迈为奉圣侯。迈卒,子莽嗣,有罪,失爵。 魏齐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讲《论语》通。五年五月,讲《尚书》通。七年十二月,讲《礼记》通。并使太常释奠,以太牢祀孔子于辟雍,以颜渊配。晋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讲《孝经》通。咸宁三年,讲《诗》通。太康三年,讲《论语》通。元帝太兴三年,皇太子讲《论语》通,太子并亲释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颜渊配。成帝咸康元年,帝讲《诗》通,穆帝升平元年三月,帝讲《孝经》通。孝武宁康三年七月,帝讲《孝经》通,并释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并权以中堂为太学。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讲《孝经》通,释奠国子学,如晋故事。 汉东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门亭发哀。魏时会丧及使者吊祭,用博士杜希议,皆去玄冠,加以布巾。魏武帝少时,汉太尉桥玄独先礼异焉。故建安中,遣使祠以太牢。文帝黄初六年十二月,过梁郡,又以太牢祠之。黄初二年正月,帝校猎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汉世祖。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车驾行幸江宁,经司徒刘穆之墓,遣使致祭焉。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经左光禄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车驾行幸,经司空殷景仁墓,遣使致祭。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乙酉,遣使祭晋大司马桓温、征西将军毛璩墓。 刘禅景耀六年,诏为丞相诸葛亮立庙于沔阳。先是所居各请立庙,不许,百姓遂私祭之。而言事者或以为可立于京师,乃从人意,皆不纳。步兵校尉习隆、中书侍郎向允等言于禅曰“昔周人怀邵伯之美,甘棠为之不伐。越王思范蠡之功,铸金以存其象。自汉兴以来,小善小德,而图形立庙者多矣。况亮德范遐迩,勋盖季世,兴王室之不坏,实斯人是赖。而烝尝止于私门,庙象阙而莫立,百姓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今若尽从人心,则渎而无典。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此圣怀所以惟疑也。愚以为宜因近其墓,立之于沔阳,使属所以时赐祭。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庙。断其私祀,以崇正礼”于是从之。何承天曰“《周礼》:凡有功者祭于大烝。故后代遵之,以元勋配飨。允等曾不是式,禅又从之,并非礼也” 汉时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青州诸郡,转相放效,济南尤盛。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祀遂绝。至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祀,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也。故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代信道不笃,僭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间”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禳祠”诏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淫祀。由是蒋子文祠以下,普皆毁绝。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蒋山祠,所在山川,渐皆修复。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蒋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苏侯骠骑大将军。四方诸神,咸加爵秩。 汉安帝元初四年,诏曰“《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鬻。方今八月按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饮食”按此诏,汉时犹依《月令》施政事也。

宋书 · 卷三十八 · 志第二十八 · 州郡四

沈
沈约
南北朝
益州刺史,汉武帝分梁州立,所治别见梁州,领郡二十九,县一百二十八,户五万三千一百四十一,口二十四万八千二百九十三。去京都水九千九百七十。 蜀郡太守,秦立。晋武帝太康中,改曰成都国,后复旧。领县五,户一万一千九百二,口六万八百七十六。成都令,汉旧县。郫令,汉旧县。 繁县令,汉旧县。 鞞县令,二汉、《晋太康地志》并曰牛鞞,属犍为,何志晋穆帝度此。永昌令,孝建二年,以侨户立。 广汉太守,汉高帝六年立。《晋太康地志》属梁州。领县六,户四千五百八十六,口二万七千一百四十九。去州陆六百。去京都水九千九百。雒县令,汉旧县。 什邡令,汉旧县。郪县令,汉旧县。新都令,汉旧县,晋武帝为王国,太康六年省为县。属广汉。阳泉令,蜀分绵竹立。 伍城令,晋武帝咸宁四年立,太康六年省,七年又立。何志刘氏立。 巴西太守,谯周《巴记》,建安六年,刘璋分巴郡垫江以上为巴西郡。徐志本南阳冠军流民,寓入蜀汉,晋武帝立,非也。本属梁州,文帝元嘉十六年度。何志梁、益二州无此郡。领县九,户四千九百五十四,口三万三千三百四十六。 阆中令,汉旧县,属巴郡。 西充国令,《汉书地理志》,巴郡有充国县。《续汉郡国志》,和帝永元二年,分阆中立充国县。二志不同。《晋太康地志》有西南二充国,属巴西。 南充国令,谯周《巴记》,初平六年,分充国为南充国。安汉令,旧县,属巴郡。汉昌令,和帝永元中立。晋兴令,徐志不注置立。 平州令,晋武帝太康元年,以野民归化立。怀归令,徐志不注置立。益昌令,徐志不注置立。 梓潼太守,《晋太康地志》刘氏分广汉立。本属梁州,文帝元嘉十六年,度益州。《永初郡国》又有汉德、新兴,徐同。徐云,新兴,义熙九年立。汉德,旧县。案二汉并无汉德县,《晋太康地志》、王隐并有,疑是刘氏所立。何益、梁二州无此郡。领县四,户三千三十四,口二万一千九百七十六。 涪令,汉旧县,属广汉。梓潼令,汉旧县,属广汉。西浦令,徐志义熙九年立。万安令,徐志旧县。二汉、晋并无。 巴郡太守,秦立。领县四,户三千七百三十四,口一万三千一百八十三。去州内水一千八百,陆五百,外水二千二百。去京都水六千。江州令,汉旧县。 临江令,汉旧县。垫江令,汉旧县,献帝建安六年度巴西,刘禅建兴十五年复旧。枳令,汉旧县。 遂宁太守,《永初郡国》有,何无,徐云旧立。领县四,户三千三百二十。巴兴令,徐志不注置立,疑是李氏所立。德阳令,前汉无,后汉、《晋太康地志》属广汉。 广汉令,汉旧县,属广汉。宁蜀郡复有此县,未知孰是。晋兴令,徐志不注置立。 江阳太守,刘璋分犍为立。中失本土,寄治武阳。领县四,户一千五百二十五,口八千二十七。江阳令,汉旧县,属犍为。绵水令。〔别见〕 汉安令。〔别见〕常安令,晋孝武立。 怀宁太守,秦、雍流民,晋安帝立。本属南秦,文帝元嘉十六年度益州。领县三,户一千三百一十五,口五千九百五十。寄治成都。始平令。〔别见〕 西平令,《永初郡国》直云西。何志故属天水,名西县。万年令,汉旧名,属冯翊。 宁蜀太守,《永初郡国》有而何无,徐云旧立。《永初郡国》及徐并有西垫江县,今无。领县四,户一千六百四十三。广汉令〔别见〕,遂宁郡复有此县。 广都令,汉旧县,属蜀郡。升迁令,《晋太康地志》属汶山。西乡令,本名南乡,属汉中,晋武太康三年更名。 越巂太守,汉武帝元鼎六年立,故邛都国。何志无。领县八,户一千三百四十九。邛都令,汉旧县。新兴令,《永初郡国》有。 台登长,汉旧县。晋兴长,《永初郡国》有。会无长,汉旧县。卑水长,汉旧县。 定莋长,汉旧县。苏利长,汉县曰苏示,囗曰苏利。 汶山太守,《晋太康地志》汉武帝立,孝宣地节三年合蜀郡,刘氏又立。领县二,户一千一百七,口六千一百五。去州陆一百。去京都水一万。都安侯相,蜀立。 晏官令,何志魏平蜀立。《晋太康地志》无。 南阴平太守〔阴平郡别见〕,永嘉流寓来属,寄治苌阳。领县二。户一千二百四十,口七千五百九十七。阴平令。〔别见〕绵竹令,汉旧县,属广汉。 犍为太守,汉武帝建元六年,开夜郎国立。领县五,户一千三百九十,口四千五十七。去州陆九十。去京都水一万。武阳令,汉旧县。 南安令,汉旧县。资中令,汉旧县。僰道令,汉旧县。治官令,晋安帝义熙十年立。 始康太守,关陇流民,晋安帝立。领县四,户一千六十三,口四千二百二十六。寄治成都。始康令,晋安帝立。新城子相,晋安帝立。 谈令,晋安帝立。晋丰令,晋安帝立。 晋熙太守,秦州流民,晋安帝立。领县二,户七百八十五,口三千九百二十五。晋熙令,晋安帝立。苌阳令,晋安帝立。 晋原太守,李雄分蜀郡为汉原,晋穆帝更名。领县五,户一千二百七十二,口四千九百六十。去州陆一百二十。去京都水一万。江原男相,汉旧县,属蜀郡。 临邛令,汉旧县,属蜀郡。晋乐令,何志故属沈黎。《晋太康地志》无沈黎郡及晋乐县。 徙阳令,前汉徙县属蜀郡,后汉属蜀郡属国都尉。《晋太康地志》有徙阳县,属汉嘉。 汉嘉令,前汉青衣县属蜀郡,顺帝阳嘉二年更名。刘氏立为汉嘉郡,晋江右犹为郡,江左省为县。 宋宁太守,文帝元嘉十年,免吴营侨立。领县三,户一千三十六,口八千三百四十二。寄治成都。欣平令,与郡俱立。宜昌令,与郡俱立。 永安令,与郡俱立。 安固太守,张氏于凉州立。晋哀帝时,民流入蜀,侨立此郡,本属南秦,文帝元嘉十六年度益州。领县六,户一千一百二十,口六千五百五十七。去州一百三十。去京都水一万。 略阳令。〔别见〕桓陵令,张氏立。临渭令,《晋太康地志》属略阳。清水令。〔别见〕。 下邽令,何志汉旧县。案二汉、晋并无此县。兴固令,何志新立。 南汉中太守,晋地记,孝武太元十五年,梁州刺史周琼表立。徐志,北汉中民流寓,孝武大明三年立。《起居注》,本属梁州,元嘉十六年度。《永初郡国》属梁州,领县与此同。以《永初郡国》及《起居》检,则是太元所立,而何志无此郡,当是永初以后省,大明三年复立也。领县五,户一千八十四,口五千二百四十六。 南长乐令,徐志与郡俱立。南郑令,徐志与郡俱立。南苞中令,徐志与郡俱立。南沔阳令,徐志与郡俱立。 南城固令,徐志与郡俱立。 北阴平太守,徐志本属秦州,文帝元嘉二十六年度。《永初郡国》、何志,秦、梁、益并无。领县四,户一千五十三,口六千七百六十四。阴平令。〔已见〕 南阳令,徐志本南阳白民流寓立。桓陵令,徐志本安固郡民流寓立。顺阳令,徐志本南阳民流寓立。 武都太守〔别见〕,《永初郡国》、何志益州并无此郡。徐志本属秦州,流寓立。领县五。户九百八十二,口四千四百一。武都令,汉旧名。 下辩令。〔别见〕汉阳令,汉旧名。略阳令,汉属略阳郡,流寓配。安定令,旧安定郡,流寓配。 新城太守,何志新分广汉立。领县二,户七百五十三,口五千九百七十一。去州〔阙〕去京都九千五百三十。北五城令,何志新分五城立。怀归令,何志新立。 南新巴太守〔新巴郡别见〕,《起居注》新巴民流寓,文帝元嘉十二年,于剑南立。何志新立,新巴民先属梁州,既立害配。领县六,户一千七十,口二千六百八十三。 新巴令,何志晋安帝立。晋城令,何志晋安帝立。晋安令,何志晋安帝立。汉昌令,何志晋安帝立。 桓陵令,何志晋哀帝立。按《起居注》,南新巴,元嘉十二年立。何云新立,则非先有此郡,而云此诸县晋哀帝、安帝立,不详。绥归令,何无此。徐有,不注置立。 南晋寿太守,梁州元有晋寿,文帝元嘉十二年,于剑南以侨流立。领县五,户一千五十七,口一千九百四十三。去州一百二十。去京都水一万。晋寿令。〔别见〕 兴安令。〔别见〕 兴乐令,二汉、魏无。《晋太康地记》云“元年更名。本曰白马,属汶山”何志,汉旧县。检二汉益部,无白马县。邵欢令。〔别见〕 白马令。〔别见〕 宋兴太守,文帝元嘉十年,免建平营立。领南陵、建昌二县。何志无复南陵,有南汉、建忠。徐无建忠,有永川,何云建忠新立。领县三,户四百九十六,口一千九百四十三。寄治成都。 南汉令,何志晋穆帝立。故属汉中,流寓来配。建昌令,何志新立。永川令,徐志新立。 南宕渠太守,徐志本南中民,蜀立。《起居注》,本属梁州,元嘉十六年度。《永初郡国》梁州有宕渠郡,领县三,与此同。而无“南”字,何同。若此郡元嘉十六年度益,则何志应在益部,不详。领县三,户五百四,口三千一百二十七。 宕渠令,二汉、《晋太康地志》属巴郡。汉兴令,二汉、魏无,晋地志有,属兴古郡。宣汉令,前汉无,后汉属巴郡,《晋太康地志》无。 天水太守〔别见〕,《永初郡国》、何志益州无此郡。徐志与今同。领县三,户四百六十一。宋兴令,徐志不注置立。上邽令。〔别见〕 西县长。〔别见〕 东江阳太守,何志晋安帝初,流寓入蜀,今新复旧土为郡。领县二,户一百四十二,口七百四十。去州一千五百八十。去京都水八千九十。汉安令,前汉无,后汉属犍为,《晋太康地志》属江阳。 绵水令,何志晋孝武立。 沈黎太守,《蜀记》云“汉武元鼎十一年,分蜀西部邛莋为沈黎郡,十四年罢”案元鼎至六年,云十一年,非也。又二汉、晋并无此郡,《永初郡国》有,何无,徐云旧郡。领县四,户六十五。 城阳令,徐不注置立。兰令,汉旧县,属越巂,作“阑”,《晋太康地志》无。 旄牛令,前汉属蜀郡,后汉属蜀郡属国都尉,《晋太康地志》属汉嘉。 宁州刺史,晋武帝太始七年分益州南中之建宁、兴古、云南、永昌四郡立。太康三年省,立南夷校尉。惠帝太安二年复立,增牂牁、越巂、朱提三郡。成帝咸康四年,分牂牁、夜郎、朱提、越巂四郡为安州,寻罢并宁州。越巂复还益州。今领郡十五,县八十一,户一万二百五十三。去京都一万三千三百。 建宁太守,汉益州郡滇王国,刘氏更名。领县十三,户二千五百六十二。味县令,汉旧县。同乐令,晋武帝立。谈槁令,汉旧县,属牂牁。晋武帝立。 牧麻令,汉旧县,作牧靡。漏江令,汉旧县,属牂牁。晋武帝立。同濑长,汉旧县。“同”作“铜”。昆泽长,汉旧县。 新定长,《晋太康地志》有。存邑,《晋太康地志》有。 同并长,汉旧县,前汉作同并,属牂牁。晋武帝咸宁五年省,哀帝复立。万安长,江左立。毋单长,汉旧县,属牂牁,《晋太康地志》属建宁。新兴长,江左立。 晋宁太守,晋惠帝太安二年,分建宁西七县为益州郡,晋怀帝更名。领县七,户六百三十七。去州七百三十。去京都水一万三千七百。建伶令,旧汉县,属益州郡,《晋太康地志》属建宁。 连然令,汉旧县,属益州郡,《晋太康地志》属建宁。滇池令,汉旧县,属益州郡,《晋太康地志》属建宁。谷昌长,汉旧县,属益州郡,《晋太康地志》属建宁。 秦臧长,汉旧县,属益州郡,《晋太康地志》属建宁。〔阙〕〔俞元长,汉旧县,属益州,《晋太康地志》〕双柏长,汉旧县,属益州郡,《晋太康地志》属建宁。 牂牁太守,汉武帝元鼎六年立。领县六,户一千九百七十。去州一千五百。去京都水一万二千。万寿令,晋武帝立。且兰令,汉旧县云故且兰,《晋太康地志》无。 故毋敛令,汉旧县。晋乐令,江左立。丹南长,江左立。新宁长,何、徐不注置立。 平蛮太守,晋怀帝永嘉五年,宁州刺史王逊分牂牁、朱提、建宁立平夷郡,后避桓温讳改。领县二,户二百四十五。去京都水一万三千。平蛮令,汉旧县,属牂牁,故名平夷。 鄨令,汉旧县,属牂牁。 夜郎太守,晋怀帝永嘉五年,宁州刺史王逊分牂牁、朱提、建宁立。领县四,户二百八十八。去州一千。去京都水一万四千。夜郎令,汉旧县,属牂牁。 广谈长,《晋太康地志》属牂牁。谈乐长,江左立。谈柏令,汉旧县,属牂牁。 朱提太守,刘氏分犍为立。领县五,户一千一十。去州七百二十。去京都水一万四千六百。朱提令,前汉属犍为,后汉属犍为属国都尉。 堂狼令,前汉属犍为,“狼”作“琅”。后汉、《晋太康地志》属朱提。临利长,江左立。汉阳长,前汉属犍为,后汉无,《晋太康地志》属朱提。 南秦长,本名南昌,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南广太守,晋怀帝分朱提立。领县四,户四百四十。去州水二千三百。去京都水一万四百。南广令,汉旧县,属犍为,《晋太康地志》属朱提。新兴令,何志不注置立。 晋昌令,江左立。常迁长,江左立。 建都太守,晋成帝分建宁立。领县六,户一百七。去州二千。去京都水一万五十。新安令,晋成帝立。经云令,晋成帝立。 永丰令,晋成帝立。临江令,晋成帝立。麻应长,晋成帝立。遂安长,晋成帝立。 西平太守,晋怀帝永嘉五年,宁州刺史王逊分兴古之东立。何志晋成帝立,非也。《永初郡国》、何志并有西宁县,何云晋成帝立,今无。领县五,户一百七十六。去州二千三百。去京都水一万五千三百。 西平令,何志晋成帝立。温江令,何志晋成帝立。 都阳令,何志晋成帝立。案《晋起居注》,太康二年置兴古之都唐县,疑是。晋绥长,何志晋成帝立。义成长,何志晋成帝立。案此五县应与郡俱立。 西河阳太守,晋成帝分河阳立。领县三,户三百六十九。去州二千五百。去京都水一万五千五百。 芘苏令,前汉属益州郡,后汉、《晋太康地志》属永昌。“芘”作“比”。成昌令,晋成帝立。建安长,晋成帝立。 东河阳太守,晋怀帝永嘉五年,宁州刺史王逊分永昌、云南立。《永初郡国》又有西河阳,领楪榆、遂段、新丰三县,何、徐无。〔遂段、新丰二县,二汉、晋并无。〕领县二,户一百五十二。去州二千。去京都水一万五千。 东河阳令,何不注置立,疑与郡俱立。 楪榆长,前汉属益州郡,后汉属永昌,《晋太康地志》属云南。《前汉》“楪”作“叶”。 云南太守,《晋太康地志》云,故属永昌。何志刘氏分建宁、永昌立。领县五,〔疑〕户三百八十一。去州一千五百。去京都水一万四千五百。云南令,前汉属益州郡,后汉属永昌,《晋太康地志》属云南。 云平长,晋武帝咸宁五年立。 东古复长,汉属越巂,《晋太康地志》属云南,并云姑复。《永初郡国》、何并云东古复,何不注置立。西古复长,《永初郡国》有。何不注置立。 兴宁太守,晋成帝分云南立。领县二,户七百五十三。去州一千五百。去京都水一万四千五百。梇栋令,汉旧县,属益州,《晋太康地志》属云南。 青蛉令,汉旧县,属越巂,《晋太康地志》属云南。 兴古太守,汉旧郡,《晋太康地志》故牂牁。何志刘氏分建宁、牂牁立,则是后汉末省也。领县六,户三百八十六。去州二千三百。去京都水一万六千。 漏卧令,汉旧县。属牂牁。宛暖令,汉旧,属牂牁。本名宛温,为桓温改。 律高令,汉旧县,属益州郡,后省。晋武帝咸宁元年,分建宁郡修云、俞元二县间流民复立律高县。修云、俞元二县,二汉无。西安令,江左立。 句町令,汉旧县,属牂牁。南兴长。江左立。 梁水太守,晋成帝分兴古立。领县七,户四百三十一。去州水三千。去京都水一万六千。梁水令,与郡俱立。 腾休长,汉旧县,属益州郡,《晋太康地志》属兴古,何志故属建宁,晋武帝从兴古治之,遂以属焉。 西隋令,汉旧县,属牂牁,《晋太康地志》属兴古。并作“随”。 毋棳令,汉旧县,属益州郡,《晋太康地志》属兴古。刘氏改曰西丰,晋武帝泰始五年,复为毋棳。新丰长,何志不注置立。建安长,何志不注置立。 镡封长,汉旧县,属牂牁,《晋太康地志》属兴古。 广州刺史,吴孙休永安七年,分交州立。领郡十七,县一百三十六,户四万九千七百二十六,口二十万六千六百九十四。去京都水五千二百。 南海太守,秦立。秦败,尉他王此地,至汉武帝元鼎六年,开属交州。领县十,户八千五百七十四,口四万九千一百五十七。番禺男相,汉旧县。 熙安子相,文帝立。增城令,前汉无,后汉有。 博罗男相,汉旧县。二汉皆作“傅”字,《晋太康地志》作“博”。酉平令,《永初郡国》有。龙川令,旧县。怀化令,晋安帝立。 绥宁男相,文帝立。高要子相,汉旧县,属苍梧,文帝废。始昌令,文帝立。 苍梧太守,汉武帝元鼎六年立。《永初郡国》又有高要、建陵、宁新、都罗、端溪、抚宁六县。建陵、宁新,吴立。都罗,晋武分建陵立。晋武帝太康元年,改新宁曰宁新。端溪〔别见〕、抚宁始见《永初郡国》。高要,何志无,余与《永初郡国》同。徐志无建陵、宁新、抚宁三县。何、徐二志并有怀熙一县。思安、封兴、荡康、侨宁四县,疑是宋末度此也。今领县十一,户六千五百九十三,口万一千七百五十三。去州水八百。去京都水五千五百九十。 广信令,汉旧县。猛陵令,汉旧县。怀熙令,文帝立。思安令,《永初郡国》有,及何志并属晋康,徐志度此。 封兴令,《永初郡国》有,及何志并属晋康,徐志度此。荡康令,《永初郡国》有,及何志并属晋康,徐志度此。侨宁令,《永初郡国》有,及何志并属晋康,徐志度此。 遂成令,《永初郡国》有。 丁留令,晋武帝太康七年,以苍梧蛮夷宾服立,囗作“丁溜”。溜音留。广陵令,《永初郡国》有。武化令,徐志以前无,疑是宋末所立。 晋康太守,晋穆帝永和七年分苍梧立,治元溪。《永初郡国》治龙乡。何志无复龙乡县,当是晋末立。元嘉二十年前,以龙乡并端溪也。《永初郡国》又有封兴、荡康、思安、辽安、开平县。何志无辽安、开平二县,余与《永初郡国》同。封兴、荡康、思安〔别见〕、辽安、开平,应是晋末立,元嘉二十年前省。今领县十四,户四千五百四十七,口一万七千七百一十。去州水五百,去京都水五千八百。 端溪令,汉旧县,何志属苍梧,徐志属此。晋化令,何志不注置立,疑是晋末所立。 都城令,何志晋初分建陵立,今无建陵县。按《太康地志》唯有都罗、武城县。乐城令,何志无,徐志有。宾江令,何志无,徐志有。 说城令,何志无,徐志有。元溪令,《晋太康地志》属苍梧。夫阮令,《永初郡国》有。 侨宁令,何志云汉旧县,检二汉《地理》《郡国》,无。苍梧又有侨宁县。安遂令,文帝立。永始令,文帝立。 武定令,文帝立。文招令,何志无,徐志有二文招,一属绥建,一属晋康。熙宁令,何志无,徐志有。 新宁太守,晋穆帝永和七年,分苍梧立。《永初郡国》有平兴、永城县,何、徐志有永城,无平兴。此二县当是晋末立。平兴当是元嘉二十年以前省,永城当是大明八年以后省。何志又有熙宁县,云新立,当是文帝所立。徐志无,当是元嘉二十年后省也。今领县十四,户二千六百五十三,口一万五百一十四。去州水六百二十。去京都水五千六百。 南兴令,何志汉旧县。检二汉《地理》《郡国》、《晋太康地志》并无。《永初郡国》有。 临允令,汉旧县,属合浦,《晋太康地志》属苍梧。何志,吴度苍梧。新兴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博林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 甘东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单牒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威平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龙潭令,文帝立。 平乡令,文帝立。城阳令,文帝立。威化令,文帝立。初兴令,文帝立。 抚纳令,徐志有。归顺令,徐志有。 永平太守,晋穆帝升平五年,分苍梧立。《永初郡国》有雷乡、卢平、员乡、逋宁、开城五县,当是与郡俱立。何、徐志无雷乡、员乡,又有熙平,云新立,疑是文帝所立。雷乡、员乡当是元嘉二十年以前省。卢平、逋宁、开城当是大明八年以后省。今领县七,〔疑〕户一千六百九,口一万七千二百二。去州水一千二百。去京都水五千四百。 安沂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 丰城令,吴立,属苍梧。《永初郡国》并安沂,当是宋初并。何志有,当是元嘉中复立。苏平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徐曰藉平。叔安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 夫宁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武林令,文帝立。 郁林太守,秦桂林郡,属尉他,武帝元鼎六年复,更名。《永初郡国》有安远、程安、威定〔三县别见〕、中胄、归化五县。中胄疑即桂林之中溜。归化,二汉、《晋太康地志》无,疑是是江左所立。何志无中胄、归化,余三县属桂林,徐志同。今领县十七,户一千一百二十一,口五千七百二十七。去州水一千六百。去京都水七千九百。 布山令,汉旧县。领方令,汉旧县,吴改曰临浦,晋武复旧。阿林令,汉旧县。郁平令,吴立曰阴平,晋武太康元年更名。 新邑令,吴立。建初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徐同。宾平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威化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 新林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龙平令,《永初郡国》有,何志不注置立。安始令,吴立曰建始,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怀安令,何志吴改,未知先何名。《吴录》地理无怀安县名。《太康地志》无。《永初郡国》有。晋平令,吴立曰长平,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绥宁令,《永初郡国》并领方,何无徐有。 归代令,徐志有。中胄令,徐志有。建安令,《永初郡国》有,何无,徐有。 桂林太守,本县名,属郁林。吴孙皓凤皇三年,分郁林,治武熙县,不知何时徙。《永初郡国》有常安、夹阳二县。夹阳,晋武帝太康元年分龙冈立。常安,《太康地志》有而王隐无。何、徐并无此二县。今领县七,户五百五十八,口二千二百五。去州水一千五百七十五。去京都水六千八百。 中溜令,汉旧县,属郁林,《晋太康地志》无。 龙定令,晋武帝太康元年立桂林之龙冈,疑是。《永初郡国》、何、徐并云龙定。 武熙令,本曰武安,应是吴立,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故属郁林。 阳平令,《永初郡国》、何、徐并有。何云新置。按晋武帝太康元年,立桂林之洋平县,疑是。 安远令,晋武帝太康六年立,属郁林。《永初郡国》犹属郁林,何、徐属此。程安令,《永初郡国》属郁林,何、徐属此。疑是江左立。威定令,《永初郡国》属郁林,何、徐属此。疑是江左立。 高凉太守,二汉有高凉县,属合浦。汉献帝建安二十三年,吴分立,治思平县,不知何时徙。吴又立高熙郡,太康中省并高凉,宋世又经立,寻省。《永初郡国》高凉又有石门、广化、长度、宋康四县。何、徐并无宋康,当是宋初所立,元嘉二十年以前省,其余当是江左所立。领县七,户一千四百二十九,口八千一百二十三。去州水一千一百。去京都水六千六百。 思平令,《晋太康地志》有。莫阳令,《晋太康地志》有,属高兴。平定令,何志有,不注置立。安宁令,吴立。 罗州令,何志新立。西巩令,何志新立。禽乡令,何志新立。 新会太守,晋恭帝元熙二年,分南海立。《广州记》云“永初元年,分新宁立,治盆允”未详孰是。领县十二,户一千七百三十九,口万五百九。去州三百五十。 宋元令,《永初郡国》无,文帝元嘉九年,割南海、新会、新宁三郡界上新民立宋安、新熙、永昌、始成、招集五县。二十七年,改宋安为宋元。新熙令。 永昌令。始成令。招集令。盆允令,《永初郡国》故属南海,何、徐同。 新夷令,吴立曰平夷,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故属南海。封平令,《永初郡国》云故属新宁,何云故属南海,徐同。封乐令,文帝元嘉十二年,以盆允、新夷二县界归化民立。 初宾令,何志新立。义宁令,何志新立。始康令,何志新立。 东官太守,何志故司盐都尉,晋成帝立为郡。《广州记》,晋成帝咸和六年,分南海立。领县六,户一千三百三十二,口一万五千六百九十六。去州水三百七十。去京都水五千六百七十。 宝安男相,《永初郡国》、何、徐并不注置立。安怀令,《永初郡国》、何、徐并不注置立。兴宁令,江左立。海丰男相,《永初郡国》、何、徐并不注置立。 海安男相,吴曰海宁,晋武改名。《太康地志》属高兴。欣乐男相,本属南海,宋末度。 义安太守,晋安帝义熙九年,分东官立。领县五,户一千一百一十九,口五千五百二十二。去州三千五百。去京都水八千九百。海阳令,何志晋初立。《晋太康地志》无。晋地记故属东官。 绥安令,何志与郡俱立。晋地记故属东官。海宁令,何志与郡俱立。晋地记故属东官。潮阳令,何志与郡俱立。晋地记故属东官。义招令,晋安帝义熙九年,以东官五营立。 宋康太守,本高凉西营,文帝元嘉九年立。领县九,户一千五百一十三,口九千一百三十一。去州水九百五十。去京都水五千九百七十。广化令,《晋太康地志》有,属高兴,《永初郡国》属高凉。 单城令,何志新立。逐度令,何志新立。海邻令,何志新立。化隆令,何志新立。 开宁令,何志新立。绥定令,何志新立。石门长,何志故属高凉。威覃长,徐志有。 绥建太守,文帝元嘉十三年立。孝武孝建元年,有司奏化注、永固、绥南、宋昌、宋泰五县,旧属绥建,中割度临贺,相去既远,疑还绥建。今唯有绥南,余并无。何、徐又有新招县,云本属苍梧,元嘉十九年改配。徐志晋康复有此县,疑误。今领县七,〔疑〕户三千七百六十四,口一万四千四百九十一。去州〔阙〕。 新招令,本四会之官细乡,元嘉十三年分为县。化蒙令,本四会古蒙乡,元嘉十三年分为县。怀集令,本四会之银屯乡,元嘉十三年分为县。四会男相,汉旧县,属南海。 化穆令,何志新立。绥南令,《永初郡国》、徐并无。 海昌太守,文帝元嘉十六年立。何有覃化县,徐无。领县五,户一千七百二十四,口四千七十四。去州水六百五十。去京都水五千四百九十四。宁化令,徐志新立。 威宁令,徐志新立。永建令,徐志新立。招怀令,徐志新立。兴定令,文帝元嘉九年立,属新会,后度此。 宋熙太守,文帝元嘉十八年,以交州流寓立昌国、义怀、绥宁、新建四县为宋熙郡,今无此四县。二十七年,更名宋隆。孝武孝建中,复改为宋熙。领县七,户二千八十四,口六千四百五十。去州水三百四十五。去京都水五千二百。 平兴令,徐志新立。初宁令,徐志新立。建宁令,徐志新立。招兴令,徐志新立。 崇化令,徐志新立。熙穆令,徐志新立。崇德令,徐志新立。 宁浦太守,《晋太康地志》,武帝太康七年改合浦属国都尉立。《广州记》,汉献帝建安二十三年,吴分郁林立,治平山县。《吴录》孙休永安三年,分合浦立为合浦北部尉,领平山、兴道、宁浦三县。又云晋分平山为始定,宁浦为涧阳,未详孰是。《永初郡国》有安广县,无始定县。何、徐并无此郡。领县六。 涧阳令,晋武帝太康七年立。《永初郡国》作“简阳”。 兴道令,晋武帝太康元年,以合浦北部营之连道立。《吴录》有此县,未详。 宁浦令,《晋太康地记》本名昌平,武帝太康元年更名。《吴录》有此县,未详。吴安令,《吴录》无。平山令,《晋太康地记》有。 始定令,《晋太康地记》有,《永初郡国》无。晋兴太守,晋元帝太兴元年,分郁林立。晋兴。熙注。 桂林。增翊。安广。广郁。 晋城。郁阳。乐昌郡。乐昌令。 始昌令。宋元令。乐山令。义立令 安乐令。 交州刺史,汉武帝元鼎六年开百越,交趾刺史治龙编。汉献帝建安八年,改曰交州,治苍梧广信县。十六年,徙治南海番禺县。及分为广州,治番禺。交州还治龙编。领郡八,县五十三,户一万四百五十三。去京都水一万。 交趾太守,汉武帝元鼎六年开。领县十二,户四千二百三十三。龙编令,汉旧县。句漏令,汉旧县。朱涘令,汉旧县。 吴兴令,吴立。西于令,汉旧县。定安令,汉旧县。望海令,汉光武建武十九年立。 海平令,吴立曰军平,晋武改名。武宁令,吴立。羸〔力知反〕娄令,汉旧县。曲敭音阳〕令,汉旧县。 南定令,吴立曰武安,晋武改。何志无。 武平太守,吴孙皓建衡三年讨扶严夷,以其地立。领县六。〔上阙〕户一千四百九十。去州水二百一十,陆〔下阙〕。〔上阙〕《吴录》无,《晋太康地志》有。 吴定长,吴立。新道长,江左立。晋化长,江左立。 九真太守,汉武元鼎六年立。领县十二,〔疑〕户二千三百二十八。去州水八百。去京都水一万一百八十。移风令,汉旧县。故名居风,吴更名。胥浦令,汉旧县。 松原令,晋武帝分建初立。 高安令,何志晋武帝立。《太康地志》无。《吴录》晋分常乐立。建初令,吴立。常乐令,吴立。 军安长,何志晋武帝立。《太康地志》无此县,而交趾有军平县。武宁令,吴立,何志武帝立。《太康地志》无此县,而交趾有。都庞〔音龙〕长,汉旧县。《吴录》有,《晋太康地志》无。 宁夷长,何志晋武帝立,《太康地志》无。津梧长,晋武帝分移风立。 九德太守,故属九真,吴分立。何志领县七,今领县十一,户八百九。去州水九百。去京都水一万九百。 浦阳令,晋武帝分阳远立。阳远,吴立曰阳成,太康二年更名,后省。九德令,何志吴立。咸欢令,汉旧县。都禋长,何志晋武帝分九德立。 西安长,何志晋武帝立。《太康地志》无。《吴录》亦无。南陵长,何志晋武帝立。《太康地志》无,王隐有。越常长,何志吴立,《太康地志》无。 宋泰令,宋末立。宋昌令,宋末立。希平令,宋末立。 日南太守,秦象郡,汉武元鼎六年更名,吴省,晋武帝太康三年复立。领县七,户四百二。去州水二千四百。去京都水一万六百九十。西卷令,汉旧县作“卷”。 卢容令,汉旧县。象林令,汉旧县。寿泠令,晋武太康十年,分西卷立。朱吾令,汉旧县。 无劳长,晋武分北景立。北景长,汉旧县。义昌郡,宋末立。宋平郡,孝武世,分日南立宋平县,后为郡。 越州刺史,明帝泰始七年立。百梁太守,新立。忄龙苏太守,新立。永宁太守,新立。 安昌太守,新立。富昌太守,新立。南流太守,新立。临漳太守,先属广州。 合浦太守,汉武帝立,孙权黄武七年,更名珠官,孙亮复旧。先属交州。领县七,户九百三十八。去京都水一万八百。合浦令,汉旧县。 徐闻令,故属朱崖。晋平吴,省朱崖,属合浦。朱官长,吴立,“朱”作“珠”。荡昌长,晋武分合浦立。朱卢长,吴立。 晋始长,晋武帝立。新安长,江左立。 宋寿太守,先属交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