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 卷七 · 本纪第七 · 前废帝

南北朝 · 沈约
前废帝讳子业,小字法师,孝武帝长子也。元嘉二十六年正月甲申生。世祖镇寻阳,子业留京邑。三十年,世祖入伐元凶,被囚侍中下省,将见害者数矣,卒得无恙。世祖践祚,立为皇太子。始未之东宫,中庶子、二率并入直永福省。大明二年,出居东宫。四年,讲《孝经》于崇正殿。七年,加元服。八年闰五月庚申,世祖崩,其日,太子即皇帝位。大赦天下。太宰江夏王义恭解尚书令,加中书监,骠骑大将军柳元景加尚书令。甲子,置录尚书,太宰江夏王义恭录尚书事。骠骑大将军柳元景加开府仪同三司。丹阳尹永嘉王子仁为南豫州刺史。 六月辛未,诏曰“朕以眇身,夙绍洪业,敬御天威,钦对灵命。仰遵凝绪,日鉴前图,实可以拱默守成,诒风长世。而宝位告始,万宇改属,惟德弗明,昧于大道。思宣睿范,引兹简恤,可具询执事,详访民隐。凡曲令密文,繁而伤治,关市僦税,事施一时,而奸吏舞文,妄兴威福,加以气纬舛互,偏颇滋甚。宜其宽徭轻宪,以救民切。御府诸署,事不须广,雕文篆刻,无施于今。悉宜并省,以酧氓愿。藩王贸货,壹皆禁断。外便具条以闻”戊寅,以豫州之淮南郡复为南梁郡,复分宣城还置淮南郡。庚辰,以南海太守袁昙远为广州刺史。秋七月己亥,镇军将军、雍州刺史晋安王子勋改为江州刺史,中护军宗悫为安西将军、雍州刺史,镇北将军、徐州刺史湘东王彧为护军将军,中军将军义阳王昶为征北将军、徐州刺史。庚戌,婆皇国遣使献方物。崇皇太后曰太皇太后,皇后曰皇太后。乙卯,罢南北二驰道。孝建以来所改制度,还依元嘉。丙辰,追崇献妃为献皇后。乙丑,抚军将军、南徐州刺史新安王子鸾解领司徒。八月丁卯,领军将军王玄谟为镇北将军、青、冀二州刺史。己巳,以青、冀二州刺史萧惠开为益州刺史。己丑,皇太后崩。京师雨水。庚子,遣御史与官长随宜赈恤。九月辛丑,护军将军湘东王彧为领军将军。癸卯,以尚书仆射刘遵考为特进、右光禄大夫。乙卯,文穆皇后祔葬景宁陵。冬十月甲戌,太常建安王休仁为护军将军。戊寅,辅国将军宗越为司州刺史。庚辰,原除扬、南徐州大明七年逋租。十二月乙酉,以尚书右仆射颜师伯为尚书左仆射。壬辰,以王畿诸郡为扬州,以扬州为东扬州。癸巳,以车骑将军、扬州刺史豫章王子尚为司徒、扬州刺史。去岁及是岁,东诸郡大旱,甚者米一升数百,京邑亦至百余,饿死者十有六七。孝建以来,又立钱署铸钱,百姓因此盗铸,钱转伪小,商货不行。 永光元年春正月乙未朔,改元彧,大赦天下。乙巳,省诸州台传。戊午,以领军将军湘东王讳为卫将军、南豫州刺史,护军将军建安王休仁为领军将军,秘书监山阳王休祐为豫州刺史,左卫将军桂阳王休范为中护军,南豫州刺史寻阳王子房为东扬州刺史。二月丑丑,减州郡县田禄之半。庚寅,铸二铢钱。三月甲辰,罢临江郡。五月己亥,割郢州随郡属雍州。丙午,以后军司马张牧为交州刺史。六月己巳,左军长史刘道隆为梁、南秦二州刺史。乙亥,安西将军、雍州刺史宗悫卒。壬午,卫将军、南豫州刺史湘东王讳改为雍州刺史。尚书令、骠骑大将军柳元景加南豫州刺史。秋八月辛酉,越骑校尉戴法兴有罪,赐死。庚午,以尚书左仆射颜师伯为尚书左仆射,吏部尚书王景文为尚书右仆射。癸酉,帝自率宿卫兵,诛太宰江夏王义恭、尚书令、骠骑大将军柳元景、尚书仆射颜师伯、廷尉刘德愿。改元为景和元年,文武赐位二等。以领军将军建安王休仁为安西将军、雍州刺史,卫将军湘东王彧还为南豫州刺史。甲戌,司徒、扬州刺史豫章王子尚领尚书令,射声校尉沈文秀为青州刺史,左军司马崔道固为冀州刺史。乙亥,诏曰“昔凝神伫逸,磻溪赞道,湛虑思才,傅岩毗化。朕位御三极,风澄万宇,资鈇电断,正卯斯戮。思所以仰宣遗烈,俯弘景祚,每结梦庖鼎,瞻言板筑,有劬日昃,无忘昧旦。可甄访郡国,招聘闾部:其有孝性忠节,幽居遁栖,信诚义行,廉正表俗,文敏博识,干事治民,务加旌举,随才引擢。庶官克顺,彝伦咸叙。主者精加详括,称朕意焉”以始兴公沈庆之为太尉,镇北将军、青冀二州刺史王玄谟为领军将军。庚辰,以石头城为长乐宫,东府城为未央宫。罢东扬州并扬州。甲申,以北邸为建章宫,南第为长杨宫。以冠军将军邵陵王子元为湘州刺史。丙戌,原除吴、吴兴、义兴、晋陵、琅邪五郡大明八年以前逋租。己丑,复立南北二驰道。九月癸巳,车驾幸湖熟,奏鼓吹。戊戌,车驾还宫。庚子,以南兖州刺史永嘉王子仁为南徐州刺史,丹阳尹始安王子真为南兖州刺史。辛丑,抚军将军、南徐州刺史新安王子鸾免为庶人,赐死。丙午,以兖州刺史薛安都为平北将军、徐州刺史。丁未,卫将军湘东王讳加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右光禄大夫刘遵考为安西将军、南豫州刺史,宁朔将军殷孝祖为兖州刺史。戊申,以前梁、南秦二州刺史柳元怙复为梁、南秦二州刺史。己酉,车驾讨征北将军、徐州刺史义阳王昶,内外戒严。昶奔于索虏。辛亥,右将军、豫州刺史山阳王休祐进号镇西大将军。甲寅,以安西长史袁顗为雍州刺史。戊午,以左民尚书刘思考为益州刺史。是日解严,车驾幸瓜步。开百姓铸钱。冬十月癸亥,曲赦徐州。丙寅,车驾还宫。以建安王休仁为护军将军。己卯,东阳太守王藻下狱死。以宫人谢贵嫔为夫人,加虎贲靸戟,鸾辂龙旗,出警入跸,实新蔡公主也。乙酉,以镇南大将军、豫州刺史山阳王休祐为镇军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十一月壬辰,宁朔将军何迈下狱死。新除太尉沈庆之薨。壬寅,立皇后路氏,四厢奏乐。赦扬、南徐二州。护军将军建安王休仁加特进、左光禄大夫。中护军桂阳王休范迁职。丁未,皇子生,少府刘胜之子也。大赦天下,赃污淫盗,悉皆原除。赐为父后者爵一级。壬子,以特进、左光禄大夫、护军将军建安王休仁为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戊午,南平王敬猷、庐陵王敬先、安南侯敬渊并赐死。 时帝凶悖日甚,诛杀相继,内外百司,不保首领。先是讹言云“湘中出天子”帝将南巡荆、湘二州以厌之。先欲诛诸叔,然后发引。太宗与左右阮佃夫、王道隆、李道儿密结帝左右寿寂之、姜产之等十一人,谋共废帝。戊午夜,帝于华林园竹林堂射鬼。时巫觋云“此堂有鬼”故帝自射之。寿寂之怀刀直入,姜产之为副。帝欲走,寂之追而殒之,时年十七。太皇太后令曰: 司徒领护军八座:子业虽曰嫡长,少禀凶毒,不仁不孝,著自髫龀。孝武弃世,属当辰历。自梓宫在殡,喜容靦然,天罚重离,欢恣滋甚。逼以内外维持,忍虐未露,而凶惨难抑,一旦肆祸,遂纵戮上宰,殄害辅臣。子鸾兄弟,先帝钟爱,含怨既往,枉加屠酷。昶茂亲作捍,横相征讨。新蔡公主逼离夫族,幽置深宫,诡云薨殒。襄事甫尔,丧礼顿释,昏酣长夜,庶事倾遗。朝贤旧勋,弃若遗土。管弦不辍,珍羞备膳。詈辱祖考,以为戏谑。行游莫止,淫纵无度。肆宴园陵,规图发掘。诛剪无辜,籍略妇女。建树伪竖,莫知谁息。拜嫔立后,庆过恒典。宗室密戚,遇若婢仆,鞭捶陵曳,无复尊卑。南平一门,特钟其酷。反天灭理,显暴万端。苛罚酷令,终无纪极,夏桀、殷辛,未足以譬。阖朝业业,人不自保。百姓遑遑,手足靡厝。行秽禽兽,罪盈三千。高祖之业将泯,七庙之享几绝。吾老疾沉笃,每规祸鸩,忧煎漏刻,气命无几。开辟以降,所未尝闻。远近思奋,十室而九。 卫将军湘东王体自太祖,天纵英圣,文皇钟爱,宠冠列藩。吾早识神睿,特兼常礼。潜运宏规,义士投袂,独夫既殒,悬首白旗,社稷再兴,宗祐永固,人鬼属心,大命允集。且勋德高邈,大业攸归,宜遵汉、晋,纂承皇极。主者详旧典以时奉行。 未亡人余年不幸婴此百艰,永寻情事,虽存若殒。当复奈何。当复奈何。 葬废帝丹阳秣陵县南郊坛西。帝幼而狷急,在东宫每为世祖所责。世祖西巡,子业启参承起居,书迹不谨,上诘让之。子业启事陈谢,上又答曰“书不长进,此是一条耳。闻汝素都懈怠,狷戾日甚,何以顽固乃尔邪”初践阼,受玺绂,悖然无哀容。始犹难诸大臣及戴法兴等,既杀法兴,诸大臣莫不震慑。于是又诛群公,元凯以下,皆被殴捶牵曳。内外危惧,殿省骚然。初太后疾笃,遣呼帝。帝曰“病人间多鬼,可畏,那可往”太后怒,语侍者“将刀来,破我腹,那得生如此宁馨儿”及太后崩后数日,帝梦太后谓之曰“汝不孝不仁,本无人君之相。子尚愚悖如此,亦非运祚所及。孝武险虐灭道,怨结人神,儿子虽多,并无天命。大运所归,应还文帝之子”其后湘东王绍位,果文帝子也。故帝聚诸叔京邑,虑在外为患。山阴公主淫恣过度,谓帝曰“妾与陛下,虽男女有殊,俱托体先帝。陛下六宫万数,而妾唯驸马一人。事不均平,一何至此”帝乃为主置面首左右三十人。进爵会稽郡长公主,秩同郡王,食汤沐邑二千户,给鼓吹一部,加班剑二十人。帝每出,与朝臣常共陪辇。主以吏部郎褚渊貌美,就帝请以自侍,帝许之。渊侍主十日,备见逼迫,誓死不回,遂得免。帝所幸阉人华愿儿,官至散骑常侍,加将军带郡。帝少好读书,颇识古事,自造《世祖诔》及杂篇章,往往有辞采。以魏武帝有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乃置此二官。以建安王休祐仁、山阳王休祏领之。其余事迹,分见诸列传。 史臣曰:废帝之事行著于篇。若夫武王数殷纣之衅,不能絓其万一。霍光书昌邑之过,未足举其毫厘。假以中才之君,有一于此,足以霣社残宗,污宫潴庙,况总斯恶以萃一人之体乎。其得亡,亦为幸矣。
写景 思乡 唐诗三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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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约
南北朝
夫天地之所贵者生也,万物之所尊者人也。役智穷神,无幽不察,是以动作云为,皆应天地之象。古先圣哲,拟辰极,制浑仪。夫阴阳二气,陶育群品,精象所寄,是为日月。群生之性,章为五才,五才之灵,五星是也。历所以拟天行而序七耀,纪万国而授人时。黄帝使大挠造六甲,容成制历象,羲和占日,常仪占月。少昊氏有凤鸟之瑞,以鸟名官,而凤鸟氏司历。颛顼之代,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尧复育重黎之后,使治旧职,分命羲和,钦若昊天。故《虞书》曰“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其后授舜,曰“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爰及殷、周二代,皆创业革制,而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万物群生,蒙其利泽。三王既谢,史职废官,故孔子正《春秋》,以明司历之过。秦兼天下,自以为水德,以十月为正,服色上黑。 汉兴,袭秦正朔,北平侯张苍首言律历之事,以《颛顼历》比于六历,所失差近。施用至武帝元封七年,太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历纪废坏,宜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明受之于天也。乃诏遂等造汉历。选邓平、长乐司马可及人间治历者,二十余人。方士唐都分天部,落下闳运算转历。其法积八十一寸,则一日之分也,闳与邓平所治同。于是皆观星度,日月行,更以算推,如闳、平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诏迁用邓平所造八十一分律历,以平为太史丞。至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以为元年用黄帝《调历》,“令阴阳不调,更历之过”。诏下主历使者鲜于妄人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晦朔弦望二十四气。又诏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疏密,凡十一家,起三年尽五年。寿王课疏远。又汉元年不用黄帝《调历》,效劾寿王逆天地,大不敬,诏勿劾。复候,尽六年,《太初历》第一。寿王历乃太史官《殷历》也。寿王再劾不服,竟下吏。至孝成时,刘向总六历,列是非,作《五纪论》。向子歆作《三统历》以说《春秋》,属辞比事,虽尽精巧,非其实也。班固谓之密要,故汉《历志》述之。校之何承天等六家之历,虽六元不同,分章或异,至今所差,或三日,或二日数时,考其远近,率皆六国及秦时有人所造。其术斗分多,上不可检于《春秋》,下不验于汉、魏,虽复假称帝王,只足以惑时人耳。 光武建武八年,太仆朱浮上言历纪不正,宜当改治,时所差尚微,未遑考正。明帝永平中,待诏杨岑、张盛、景防等典治历,但改易加时弦望,未能综校历元也。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宿度相觉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斗二十一度,晦朔弦望,先天一日。章帝召治历编欣、李梵等综核意状。遂下诏书称“《春秋保乾图》曰:三百年斗历改宪。史官用《太初》邓平术,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转差,浸以缪错,璇玑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则《四分》之立春日也。而以折狱断大刑,于气已逆。用望平和,盖亦远矣。今改行《四分》,以遵尧顺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傥获咸熙”于是《四分法》施行。黄帝以来诸历以为冬至在牵牛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十四年,待诏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减一刻,不与天相应,或时差至二刻半,不如夏历密”其年十一月甲寅,诏曰“漏所以节时分,定昏明。昏明长短,起于日去极远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计率分。官漏九日增减一刻,违失其实,以晷景为刻,密近有验,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其二十四气日所在,并黄道去极、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并列载于《续汉律历志》。安帝延光三年,中谒者亶诵上书言当用甲寅元,河南梁丰云当复用《太初》。尚书郎张衡、周兴皆审历,数难诵、丰,或不能对,或云失误。衡等参案仪注,考往校今,以为《九道法》最密。诏下公卿详议。太尉恺等参议“《太初》过天一度,月以晦见西方。元和改从《四分》,《四分》虽密于《太初》,复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与天相应,合图谶,可施行”议者不同。尚书令忠上奏“天之历数,不可任疑从虚,以非易是”亶等遂寝。 灵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冯光、沛相上计掾陈晃等言“历元不正,故盗贼为害。历当以甲寅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经纬明文”诏下三府,与儒林明道术者详议。群臣会司徒府集议。议郎蔡邕曰“历数精微,术无常是。汉兴承秦,历用《颛顼》,元用乙卯。百有二岁,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岁,孝章帝改从《四分》,元用庚申。今光等以庚申为非,甲寅为是。按历法,黄帝、颛顼、夏、殷、周、鲁,各自有元。光、晃所援,则殷历元也。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后,六家纷错,争讼是非。张寿王挟甲寅元以非汉历,杂候清台,课在下第。《太初》效验,无所漏失。是则虽非图谶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来,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故延光中,亶诵亦非《四分》,言当用甲寅元,公卿参议,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迟速进退,不必若一。故有古今之术。今术之不能通于古,亦犹古术不能下通于今也。又光、晃以《考灵耀》为本,二十八宿度数至日所在,错异不可参校。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岁,而光、晃言阴阳不和,奸臣盗贼,皆元之咎。元和诏书,文备义著,非群臣议者所能变易”三公从邕议,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诏书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历数之术,若心所不达,虽复通人前识,无救其为敝也。是以多历年岁,未能有定。《四分》于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积代不悟,徒云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谶纬,遂关治乱,此之为蔽,亦已甚矣。刘歆《三统法》尤复疏阔,方于《四分》,六千余年又益一日。扬雄心惑其说,采为《太玄》,班固谓之最密,著于《汉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统历》,施行百有余年”。曾不忆刘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历,几乎不知而妄言欤。 光和中,谷城门候刘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阔,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十五为斗分,造《乾象法》。又制迟疾历以步月行。方于《太初》、《四分》,转精微矣。魏文帝黄初中,太史丞韩翊以为《乾象》减斗分太过,后当先天,造《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一千二百五为斗分。其后尚书令陈群奏,以为“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正历明时。韩翊首建《黄初》,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长短而疑尺丈,竟无时而决。按三公议,皆综尽曲理,殊涂同归,欲使效之璇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合于事宜”奏可。明帝时,尚书郎杨伟制《景初历》,施用至于晋、宋。古之为历者,邓平能修旧制新,刘洪始减《四分》,又定月行迟疾,杨伟斟酌两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积分设差,以推合朔月蚀。此三人,汉、魏之善历者,然而洪之迟疾,不可以检《春秋》。伟之五星,大乖于后代,斯则洪用心尚疏,伟拘于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历数,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祭祠、烝尝,巡狩、搜田,分至启闭,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 杨伟表曰“臣揽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夏后之代,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者,历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骛,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食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来,至景初元年丁巳,岁积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黄钟之月为历初,元首之岁夜半甲子朔旦冬至。元法,万一千五十八。 纪法,千八百四十三。纪月,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章岁,十九。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闰,七。通数,十三万四千六百三十。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馀数,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纪日岁中,十二。气法,十二。没分,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 没法,九百六十七。月周,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八。通法,四十七。会通,七十九万一百二十。 朔望合数,六万七千三百一十五。入交限数,七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通周,十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一。周日日余,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虚,二千三十一。斗分,四百五十五。甲子纪第一: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四十一万二千九百一十九。迟疾差率,十万三千九百四十七。甲戌纪第二: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五十一万六千五百二十九。迟疾差率,七万三千七百六十七。甲申纪第三: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六十二万一百三十九。迟疾差率,四万三千五百八十七。甲午纪第四: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七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九。迟疾差率,一万三千四百七。甲辰纪第五: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三万七千二百四十九。迟疾差率,一十万八千八百四十八。甲寅纪第六:纪首合朔,月在日道里。 交会差率,十四万八百五十九。迟疾差率,七万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里,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里,加里满在表。 迟疾纪差,三万一百八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通周去之,余以减通周,所减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减前纪,则得后纪。不足减者,加通周。求次元纪差率,转减前元甲寅纪差率,余则次元甲子纪差率也。求次纪,如上法也。 推朔积月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外所求,以纪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纪第也,余则入纪年数。年以章月乘之,如章岁而一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有闰。闰月以无中气为正。推朔术曰:以通数乘积月,为朔积分,如日法而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日,余为大余。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余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上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其月蚀望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限数以下者,算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推二十四气术曰:置所入纪年,外所求,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大馀,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推闰月术曰: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月,余满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数从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闰月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千二百四十二。间限千二百四十八。〕冬至,十一月中。〔限数千二百五十四。间限千二百四十五。〕小寒,十二月节。〔限数千二百三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三。间限千一百九十二。〕立春,正月节。〔限数千一百七十二。间限千一百三十七。〕雨水,正月中。〔限数千一百一十二。间限千九十三。〕 惊蛰,二月节。〔限数千六十五。间限千二十六。〕春分,二月中。〔限数千八。间限九百七十九。〕清明,三月节〔限数九百五十一。间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限数九百。间限八百七十九。〕立夏,四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七。间限八百四十。〕小满,四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二。间限八百一十三。〕 芒种,五月节。〔限数八百。间限七百九十九。〕夏至,五月中。〔限数七百九十八。间限八百。〕小暑,六月节。〔限数八百五。间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数八百二十五。间限八百四十二。〕立秋,七月节。〔限数八百五十九。间限八百八十三。〕处暑,七月中。〔限数九百七。间限九百三十五。〕 白露,八月节。〔限数九百六十二。间限九百九十二。〕秋分,八月中。〔限数千二十一。间限千五十一。〕寒露,九月节。〔限数千八十。间限千一百七。〕 霜降,九月中。〔限数千一百三十三。间限千一百五十七。〕立冬,十月节。〔限数千一百八十一。间限千一百九十八。〕小雪,十月中。〔限数千二百一十五。间限千二百二十九。〕 推没灭术曰:因冬至积日有小余者,加积一,以没分乘之,以没法除之,所得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即去年冬至后没日也。 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五百九十二,小余满没法得一,从大余,命如前。小余尽,为灭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纪,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小余不足减者,减大余一,加纪法。小分不足减者,减小余一,加气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余,六其小余,《坎卦》用事日也。加小余万九十一,满元法从大余,即《中孚》用事日也。求次卦,各加大余六,小余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余。 推日度术曰:以纪法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度从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满宿,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经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推月度术曰:以月周乘朔积日,满周天去之,余以纪法除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分,命如上法,则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满纪法得一度,则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冬下旬,夕在张心署之。 推合朔度术曰: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度分,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经斗除其分,则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满二从小分,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纪法从度,命如前,则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数满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术曰:日以纪法,月以月周,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分。日以减纪法,月以减月周,余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为度。 推合朔交会月蚀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交会差率之数加之,以会通去之,余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余则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数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满会通去之,余则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数以下,入交限数以上者,朔则交会,望则月蚀。推合朔交会月蚀月在日道表里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数加之,倍会通去之,余不满会通者,纪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纪首里,天正合朔月在里。满会通去之,表在里,里在表。 求次月,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加里满在表,加表满在里。先交会后月蚀者,朔在表则望在表,朔在里则望在里。先月蚀后交会者,看食月朔在里则望在表,朔在表则望在里。交会月蚀如朔望会数以下,则前交后会。如入交限数以上,则前会后交。其前交后会近于限数者,则豫伺之前月。前会后交近于限数者,则后伺之后月。 求去交度术曰:其前交后会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却去交度也。其前会后交者,以去交度分减会通,余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前去交度,余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虽交不蚀也。十以下是蚀,十以上亏蚀微少,光晷相及而已。亏之多少,以十五为法。 求日蚀亏起角术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南角起。其月在内道,先交后会者,亏食西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食东北角起。亏食分多少,如上以十五为法。会交中者,蚀尽。月蚀在日之冲,亏角与上反也。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月行分 一日 十四度十四分 益二十六 盈初 二百八十 二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积分一十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 二百七十七 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积分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一 二百七十四 四日 十四度五分 益十七 盈积分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一 二百七十一 五日 十四度一分 益十三 盈积分三十九万二千七十四 二百六十七 六日 十三度十四分 益七 盈积分四十五万一千三百四十一 二百六十一 七日 十三度七分 损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五十四 八日 十三度一分 损六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二百四十八 九日 十二度十六分 损十 盈积分四十五万五千九百 二百四十四 十日 十二度十三分 损十三 盈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四十一 11日 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积分三十五万一千四十三 二百三十九 12日 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积分二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 二百三十六 13日 十二度五分 损二十一 盈积分二十万五百九十六 二百三十三 14日 十二度三分 损二十三 盈积分十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二百三十一 15日 十二度五分 益二十一 缩初 二百三十三 16日 十二度七分 益十九 缩积分九万五千七百三十九 二百三十五 17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积分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 二百三十七 18日 十二度十二分 益十四 缩积分二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 二百四十 19日 十二度十五分 益十一 缩积分三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九 二百四十三 20日 十二度十八分 益八 缩积分三十七万三千八百三十八 二百四十六 21日 十三度三分 益四 缩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二百五十 22日 十三度七分 损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四 23日 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二百五十九 24日 十三度十八分 损十一 缩积分四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一 二百六十五 25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积分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二 二百七十一 26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积分二十七万八千九十九 二百七十七 27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四 缩积分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二 二百七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 损二十五 缩积分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六 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626 有小分626 有小分226 推合朔交会月蚀入迟疾历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迟疾差率之数加之,以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余四千四百五十。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三千四百八十九。日余满日法成日,日满二十七去之。又除余如周日余,日余不足者,减一日,加周虚。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本小余。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率损乘入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斗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 牛八 女十二 虚十 危十七 室十六 壁九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 娄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毕十六 觜二 参九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张十八 翼十八 轸十七南方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东方七十五度 中节 日所在度 日行黄道去极度 日中晷景冬至〔十一月中〕斗二十一〔少〕 百一十五度 丈三尺 小寒〔十二月节〕女二〔少〕 百一十三〔强〕 丈二尺三寸大寒〔十二月中〕虚五〔半弱〕 百一十〔太弱〕 丈一尺 立春〔正月节〕 危十〔太弱〕 百六〔少弱〕 九尺六寸 雨水〔正月中〕 室八〔太强〕 百一〔强〕 七尺九寸〔五分〕 惊蛰〔二月节〕 壁八〔强〕 九十五〔强〕 六尺五寸 春分〔二月中〕 奎十四〔少强〕 八十九〔少强〕 五尺二寸〔五分〕 清明〔三月节〕 胃一〔半〕 八十三〔少弱〕 四尺一寸〔五分〕 谷雨〔三月中〕 昴二〔太〕 七十七〔太强〕 三尺二寸 立夏〔四月节〕 毕六〔太〕 七十三〔少弱〕 二尺五寸〔二分〕 小满〔四月中〕 参四〔少弱〕 六十九〔太〕 尺九寸〔八分〕 芒种〔五月节〕 井十〔半弱〕 六十七〔少弱〕 尺六寸〔八分〕夏至〔五月中〕 井二十五〔半强〕六十七〔强〕 尺五寸小暑〔六月节〕 柳三〔太强〕 六十七〔太强〕 尺七寸 大暑〔六月中〕 星四〔强〕 七十 二尺 立秋〔七月节〕 张十二〔少〕 七十三〔半强〕 二尺五寸〔五分〕 处暑〔七月中〕 翼九〔半〕 七十八〔半强〕 三尺三寸〔三分〕 白露〔八月节〕 轸六〔太〕 八十四〔少强〕 四尺三寸〔五分〕 秋分〔八月中〕 角五〔弱〕 九十〔半强〕 五尺五寸 寒露〔九月节〕 亢八〔半弱〕 九十六〔太强〕 六尺八寸〔五分〕 霜降〔九月中〕 氐十四〔少强〕 百二〔少强〕 八尺四寸立冬〔十月节〕 尾四〔半强〕 百七〔少强〕 丈 小雪〔十月中〕 箕一〔太强〕 百一十一〔弱〕 丈一尺四寸 大雪〔十一月节〕斗六 百一十三〔太强〕 丈二尺五寸〔六分〕 中节 昼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 明中星 冬至 四十五 五十五 奎六〔弱〕 亢二〔少强〕 小寒 四十五〔八分〕 五十四〔二分〕 娄六〔半强〕 氐七〔强〕 大寒 四十六〔八分〕 五十三〔二分〕 胃十一〔太强〕 心〔半〕 立春 四十八〔六分〕 五十一〔四分〕 毕五〔少弱〕 尾七〔半弱〕 雨水 五十〔八分〕 四十九〔二分〕 参六〔半弱〕 箕〔半弱〕 惊蛰 五十三〔三分〕 四十六〔七分〕 井十七〔少弱〕 斗初〔少〕 春分 五十五〔八分〕 四十四〔二分〕 鬼四 斗十一〔弱〕 清明 五十八〔三分〕 四十一〔七分〕 星四〔太〕 斗二十一〔半〕 谷雨 六十〔五分〕 三十九〔五分〕 张十七 牛六〔半〕 立夏 六十二〔四分〕 三十七〔六分〕 翼十七〔太〕 女十〔少弱〕 小满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角〔太弱〕 危〔太弱〕 芒种 六十四〔九分〕 三十五〔一分〕 亢五〔太〕 危十四〔强〕 夏至 六十五 三十五 氐十二〔少弱〕 室十二〔强〕 小暑 六十四〔七分〕 三十五〔三分〕 尾一〔太强〕 奎二〔太强〕 大暑 六十三〔八分〕 三十六〔二分〕 尾十五〔半强〕 娄三〔太〕 立秋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九〔太强〕 胃九〔太弱〕 处暑 六十〔二分〕 三十九〔八分〕 斗十〔少〕 毕三〔太〕 白露 五十七〔八分〕 四十二〔二分〕 斗二十一〔强〕 参五〔少强〕 秋分 五十五〔二分〕 四十四〔八分〕 牛五〔少〕 井十六〔少强〕 寒露 五十二〔六分〕 四十七〔四分〕 女七〔太〕 鬼三〔少强〕 霜降 五十〔三分〕 四十九〔七分〕 虚六〔太〕 星三〔太〕 立冬 四十八〔二分〕 五十一〔八分〕 危八〔强〕 张十五〔太强〕 小雪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室三〔半强〕 翼十五〔太〕 大雪 四十五〔五分〕 五十四〔五分〕 壁〔半强〕 轸十五〔少强〕 右中节二十四气,如术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之得次月节,加节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在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气小余四之,如法得一为少,不尽少三之,如法为强。所以减其节气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术: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以一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馀为月馀。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馀,以六十去大馀,馀为星合朔大馀。大馀之馀为朔小馀。以通数乘月馀,以合月法乘朔小馀,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馀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以朔小馀减日法,馀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馀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馀则度馀。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馀则度馀。 【木】:合终岁数,千二百五十五。合终合数,千一百四十九。合月法,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一。日度法,二百一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合月数,十三。月馀,万一千一百二十二。朔大馀,二十三。朔小馀,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日馀,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朔虚分,四百六十六。斗分,五十二万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度馀,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火】:合终岁数,五千一百五。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七十二。日度法,四百四十万一千八十四。合月数,二十六。月馀,二万三。 朔大馀,四十七。朔小馀,三千六百二十七。入月日,十三。日馀,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 朔虚分,九百三十二。斗分,百八万六千五百四十。行星度,五十。度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终岁数,三千九百四十三。合终合数,三千八百九。合月法,七万二千三百七十一。日度法,七百一万九千九百八十七。合月数,十二。 月馀,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三。朔大馀,五十四。朔小馀,千六百七十四。入月日,二十四。 日馀,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朔虚分,二千八百八十五。斗分,百七十三万三千九十五。行星度,十二。 度馀,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金】:合终岁数,千九百七。合终合数,二千三百八十五。合月法,四万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合月数,九。月馀,四万三百一十。朔大馀,二十五。 朔小馀,三千五百三十五。入月日,二十七。日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朔虚分,千二十四。 斗分,百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五。行星度,二百九十二。度馀,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水】:合终岁数,一千八百七十。 合科合数,万一千七百八十九。合月法,二十二万三千九百九十一。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万七千一百二十七。合月数,一。 月馀,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五十九。朔大馀,二十九。朔小馀,二千四百一十九。入月日,二十八。 日馀,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朔虚分,二千一百四十。斗分,五百三十六万三千九百九十五。行星度,五十七。 度馀,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合馀。以合终合数减合馀,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馀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馀各乘积合,馀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馀。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馀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馀以岁中去之,馀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馀。以六十去积日,馀为大馀,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馀,合月法乘朔小馀,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馀。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馀,命以牛前五度起,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合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馀加月馀,馀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馀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也。求后合朔,以朔大小馀数加合朔月大小馀,其月馀上成月者,又加大馀二十九,小馀一千四百一十九,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命如前法。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馀加入月日及馀,馀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馀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馀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馀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曰前,夕伏西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方。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历步术:以法伏日度馀,加星合日度馀,馀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馀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 凡五星行天,迟疾留逆,虽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顺,难以术推。月之行天,犹有迟疾,况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进退有率,不迟不疾,不外不内,人君德也。 求木合终岁数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终之日,内分,周天除之,即得也。求木合终合数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满纪法,所得复以周天除之,即得。五星皆放此也。 魏黄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岁,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伟上” 刘氏在蜀,不见改历,当是仍用汉《四分法》。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法》于东莱徐岳字公河。故孙氏用《乾象历》,至于吴亡。 晋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气而奉其囗终,晋于五行之次应尚金,金生于己,事于酉,终于丑,宜祖以酉日,腊以丑日。改《景初历》为《泰始历》”奏可。 史臣按,邹衍五德,周为火行。衍生在周时,不容不知周氏行运。且周之为历年八百,秦氏即有周之建国也。周之火木,其事易详。且五德更王,唯有二家之说。邹衍以相胜立体,刘向相生为义。据以为言,不得出此二家者。假使即刘向之说,周为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运。若不相胜,则克木者金。相生则木实生火。秦氏乃称水德,理非谬然,斯则刘氏所证为不值矣。臣以为张苍虽是汉臣,生与周接,司秦柱下,备睹图书。且秦虽灭学,不废术数,则有周遗文虽不毕在,据汉水行,事非虚作。贾谊《取秦》云“汉土德”盖以是汉代秦。详论二说,各有其义。张苍则以汉水胜周火,废秦不班五德。贾谊则以汉土胜秦水,以秦为一代。论秦、汉虽殊,而周为火一也。然则相胜之义,于事为长。若同苍黜秦,则汉水、魏土、晋木、宋金。若同贾谊《取秦》,则汉土、魏木、晋金、宋火也。难者云“汉高断蛇而神母夜哭,云赤帝子杀白帝子,然则汉非火而何”斯又不然矣。汉若为火,则当云赤帝,不宜云赤帝子也。白帝子又何义况乎。盖由汉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则汉以土为赤帝子,秦以水德为白帝子也。难者又曰“向云五德相胜,今复云土为赤帝子,何也”答曰“五行自有相胜之义,自有相生之义。不得以相胜废相生,相生废相胜也。相胜者,以土胜水耳。相生者,土自火子,义岂相关” 崔寔《四人月令》曰:祖者,道神。黄帝之子曰累祖,好远游,死道路,故祀以为道神。合《祖赋序》曰:汉用丙午,魏用丁未,晋用孟月之酉。曰莫识祖之所由。说者云祈请道神,谓之祖有事于道者,君子行役,则列之于中路,丧者将迁,则称名于阶庭。或云,百代远祖,名谥凋灭,坟茔不复存于铭表,游魂不得托于庙祧,故以初岁良辰,建华盖,扬彩旌,将以招灵爽,庶众祖之来凭云尔。 晋江左时,侍中平原刘智,推三百年斗历改宪,以为《四分法》三百年而减一日,以百五十为度法,三十七为斗分。饰以浮说,以扶其理。江左中领军琅邪王朔之以其上元岁在甲子,善其术,欲以九万七千岁之甲子为开辟之始,何承天云“悼于立意”者也。《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汉《四分法》,是以渐就乖差。其推五星,则甚疏阔。晋江左以来,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犹有前却。 宋太祖颇好历数,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性顽惰,少所关解。自昔幼年,颇好历数,耽情注意,迄于白首。臣亡舅故秘书监徐广,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历》,每记其得失。自太和至泰元之末,四十许年。臣因比岁考校,至今又四十载。故其疏密差会,皆可知也。 夫圆极常动,七曜运行,离合去来,虽有定势,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差,连日累岁,积微成著。是以《虞书》著钦若之典,《周易》明治历之训,言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也。汉代杂候清台,以昏明中星,课日所在,虽不可见,月盈则蚀,必当其冲,以月推日,则躔次可知焉。舍易而不为,役心于难事,此臣所不解也。 《尧典》云“日永星火,以正仲夏”。今季夏则火中。又“宵中星虚,以殷仲秋”。今季秋则虚中。尔来二千七百馀年,以中星检之,所差二十七八度。则尧冬令至,日在须女十度左右也。汉之《太初历》,冬至在牵牛初,后汉《四分》及魏《景初法》,同在斗二十一。臣以月蚀检之,则《景初》今之冬至,应在斗十七。又史官受诏,以土圭测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馀。从来积岁及交州所上,检其增减,亦相符验。然则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天之南至,日在斗十三四矣。此则十九年七闰,数微多差。复改法易章,则用算滋繁,宜当随时迁革,以取其合。案《后汉志》,春分日长,秋分日短,差过半刻。寻二分在二至之间,而有长短,因识春分近夏至,故长。秋分近冬至,故短也。杨伟不悟,即用之,上历表云“自古及今,凡诸历数,皆未能并己之妙”何此不晓,亦何以云。是故臣更建《元嘉历》,以六百八为一纪,半之为度法,七十五为室分,以建寅之月为岁首,雨水为气初,以诸法闰馀一之岁为章首。冬至从上三日五时。日之所在,移旧四度。又月有迟疾,合朔月蚀,不在朔望,亦非历意也。故元嘉皆以盈缩定其小馀,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圣哲,先天不违,劬劳庶政,寅亮鸿业,究渊思于往籍,探妙旨于未闻,穷神知化,罔不该览。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穴。伏愿以臣所上《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谬有可采,庶或补正阙谬,以备万分。 诏曰“何承天所陈,殊有理据。可付外详之”太史令钱乐之、兼丞严粲奏曰: 太子率更令领国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历法》,以月蚀检今冬至日在斗十七,以土圭测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诏使付外检署。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月蚀,土圭测影,检署由来用伟《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少。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丑初始蚀,到四唱蚀既,在营室十五度末。《景初》其日日在轸三度。以月蚀所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翼十五度半。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蚀既,在鬼四度。《景初》其日日在女三。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牛六度半。又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蚀,到三更一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景初》其日日在斗二十五。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斗二十二度半。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蚀,加时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蚀光已生四分之一格,在斗十六度许。《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考取其冲,其日日应在井二十。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唱始蚀,到三唱蚀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景初》其日在房二。以冲考之,则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凡此五蚀。以月冲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日并不在斗二十一度少,并在斗十七度半间,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测影。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后阴不见影。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极长。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至,其二十六日影极长。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后并阴不见。到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极长。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九日影极长。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极长。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极长。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极长。到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后阴不见影。寻校前后,以影极长为冬至,并差三日。以月蚀检日所在,已差四度。土圭测影,冬至又差三日。今之冬至,乃在斗十四间,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馀,于推交会时刻虽审,皆用盈缩,则月有频三大、频二小,比旧法殊为异。旧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公羊传》所谓“或失之前,或失之后”。愚谓此一条自宜仍旧。 员外散骑郎皮延宗又难承天“若晦朔定大小馀,纪首值盈,则退一日,便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承天乃改新法依旧术,不复每月定大小馀,如延宗所难,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历改宪,经国盛典,爰及汉、魏,屡有变革。良由术无常是,取协当时。方今皇猷载晖,旧域光被,诚应综核晷度,以播维新。承天历术,合可施用。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历》”诏可。

宋书 · 卷三十六 · 志第二十六 · 州郡二

沈约
南北朝
南豫州刺史,晋江左胡寇强盛,豫部歼覆,元帝永昌元年,刺史祖约始自谯城退还寿春。成帝咸和四年,侨立豫州,庾亮为刺史,治芜湖。咸康四年,毛宝为刺史,治邾城。六年,荆州刺史庾翼镇武昌,领豫州。八年,庾怿为刺史,又镇芜湖。穆帝永和元年,刺史赵胤镇牛渚。二年,刺史谢尚镇芜湖。四年,进寿春。九年,尚又镇历阳。十一年,进马头。升平元年,刺史谢奕戍谯。哀帝隆和元年,刺史袁真自谯退守寿春。简文咸安元年,刺〔史桓熙戍历阳。孝武宁康元年,刺〕史桓冲戍姑孰。太元十年,刺史朱序戍马头。十二年,刺史桓石虔戍历阳。安帝义熙二年,刺史刘毅戍姑孰。宋武帝欲开拓河南,绥定豫土,九年,割扬州大江以西、大雷以北,悉属豫州,豫基址因此而立。十三年,刺史刘义庆镇寿阳。永初三年,分淮东为南豫州,治历阳。淮西为豫州。文帝元嘉七年〔合二豫州为一,十六年又分,二十二年又合,考武大明三年〕,又分。五年,割扬州之淮南、宣城又属焉。徙治姑孰。明帝泰始二年又合,而以淮南、宣城还扬州。九月又分,还治历阳。三年五月,又合。四年,以扬州之淮南、宣城为南豫州,治宣城,五年罢。时自淮以西,悉没寇矣。七年,复分历阳、淮阴、南谯、南兖州之临江立南豫州。泰豫元年,以南汝阴度属豫州,豫州之庐江度属南豫州。按淮东自永初至于大明,便为南豫,虽乍有离合,而分立居多。爰自泰始甫失淮西,复于淮东分立两豫。今南豫以淮东为境,不复于此更列二州,览者按此以淮东为境,推寻便自得泰始两豫分域也。徐志领郡十三,县六十一,户三万七千六百二,口二十一万九千五百。今领郡十九,县九十一。去京都水一百六十。 历阳太守,晋惠帝永兴元年,分淮南立,属扬州,安帝割属豫州。《永初郡国》唯有历阳、乌江、龙亢三县,何、徐又有酂、雍丘二县。今领县五,户三千一百五十六,口一万九千四百七十。 历阳令,汉旧县,属九江。乌江令,二汉无,《晋书》有乌江,《太康地志》属准南。龙亢令,汉旧名,属沛郡,《晋太康地志》属谯。江左流寓立。 雍丘令,汉旧名,属陈留。流寓立,先属泰山郡,文帝元嘉八年度。 酂令,汉属沛,《晋太康地志》属谯。流寓立,文帝元嘉八年度。 南谯太守〔谯郡别见〕,晋孝武太元中,于淮南侨立郡县,后割地志咸实土。《郡国》又有酂县,何、徐无。今领县六,户四千四百三十二,口二万二千三百五十八。去州水五百四十,陆一百七十。去京都水七百,陆五百。 山桑令,前汉属沛,后汉属汝南,《晋太康地志》属谯。谯令,汉属沛,《晋太康地志》属谯。铚令,汉属沛,《晋太康地志》属谯。扶阳令,前汉属沛,后汉、《晋太康地志》并无。 蕲令。〔别见〕城父令,前汉属沛,后汉属汝南,《晋太康地志》属谯。 庐江太守,汉文帝十六年,分淮南国立。光武建武十三年,又省六安国以并焉。领县三,户一千九百九,口一万一千九百九十七。去州水二千七百二十,陆四百七十。去京都水一千一百,陆六百三十一。 灊令,汉旧县。舒令,汉旧县。 始新令,《永初郡国》、何并无,徐有始新左县,明帝泰始三年立。 南汝阴太守〔汝阴郡别见〕,江左立。领县五,户二千七百一,口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五。去州陆三百。去京都水一千,陆五百三十。汝阴令〔别见〕,所治即二汉、晋合肥县,后省。 慎令,汉属汝南,《晋太康地志》属汝阴。宋令。〔别见〕 阳夏令,前汉属淮阳,后汉属陈。《晋太康地志》陈令属梁,无复此县。又晋地志,惠帝永康中复立。《永初郡国》、何并属南梁,徐志属此。安阳令〔别见〕,《永初郡国》、何并属南梁,徐属此。 南梁太守〔梁郡别见〕,晋孝武太元中,侨立于淮南,安帝始有淮南故地,属徐州。武帝永初二年,还南豫,孝武大明六年废属西豫,改名淮南,八年复旧。《永初郡国》又有虞、阳夏、安丰三县〔并别见〕。何、徐无安丰。又有义昌而并无宁陵县。今领县九,户六千二百一十二,口四万二千七百五十四。去州水一千八百,陆五百。去京都水一千七百,陆七百。 睢阳令,汉旧名。孝武大明六年,改名寿春,八年复旧。前废帝永光有义宁、宁昌二县并睢阳。所治即二汉、晋寿春县,后省。蒙令。〔别见〕 虞令,汉旧名。谷熟令,汉旧名。陈令,前汉属淮阳,后汉属陈,《晋太康地志》属梁。义宁长,何无,徐有,宋末又立。 新汲令,汉旧名,属颍川。崇义令,《永初郡国》羌人始立。宁陵〔别见〕,徐志后所立。 晋熙太守,晋安帝分庐江立。领县五,户一千五百二十一,口七千四百九十七。去州陆八百,无水。去京都水一千二百,无陆。怀宁令,晋安帝立。 新冶令,晋安帝立。阴安令,汉旧名,属魏郡,《晋太康地志》属顿丘。南楼烦令,《永初郡国》、何、徐志无。 太湖左县长,文帝元嘉二十五年,以豫部蛮民立太湖、吕亭二县,属晋熙,后省,明帝太始二年复立。 弋阳太守,本县名,属汝南,魏文帝分立。领县六,户三千二百七十五,口二万四千二百六十二。去州陆一千一百,去京都水〔阙〕。期思令,汉旧县。 弋阳令,汉旧县。安丰令,旧郡,晋安帝并为县。乐安令,新立。茹由令,新立。 安丰太守,魏文帝分庐江立。江左侨立,晋安帝省为县,属弋阳,宋末复立。安丰令,《前汉地理志》无,后汉属庐江。松滋令。〔别见〕 汝南太守。〔别见〕上蔡侯相。〔别见〕平舆令。〔别见〕北新息令。〔别见〕 真阳令。〔别见〕安城令。〔别见〕南新息令。〔别见〕临汝令,汉旧名。〔别见〕 阳安令。〔别见〕西平令。〔别见〕瞿阳令。〔别见〕安阳令。〔别见〕 新蔡太守。〔别见〕鲖阳令。〔别见〕固始令。〔别见〕新蔡令。〔别见〕 东苞信令。〔别见〕西苞信令,徐志南豫唯一苞信,疑是后侨立所分。 东郡太守〔别见〕,《永初郡国》无苌平、父阳而有扶沟〔别见〕。何无阳夏、扶沟,徐无阳夏。项城令。〔别见〕西华令。〔别见〕 阳夏令。〔别见〕苌平令。〔别见〕谷阳令。〔别见〕南顿太守〔别见〕,帖治陈郡。 南顿令。〔别见〕和城令。〔别见〕颍川太守。〔别见〕邵陵令。〔别见〕 临颍令。〔别见〕曲阳令。〔别见〕西汝阴太守,《永初郡国》、何、徐并无此郡。汝阴令。〔别见〕 安城令。〔别见〕楼烦令。〔别见〕宋令。〔别见〕汝阳太守。〔别见〕 汝阳令。〔别见〕武津令。 陈留太守〔别见〕,《永初郡国》无浚仪、封丘,而有酸枣,何、徐无封丘、尉氏。浚仪令。〔别见〕小黄令。〔别见〕 雍丘令。〔别见〕白马令。〔别见〕襄邑令。〔别见〕封丘令,汉旧名。 尉氏令。〔别见〕 南陈左郡太守,少帝景平中省此郡,以宋民度属南梁、汝阴郡,而《永初郡国》无,未详。孝建二年以蛮户复立。分赤官左县为蓼城左县。领县二。乐〔疑〕大明八年,省郡,即名为县,属陈左县。 边城左郡太守,文帝元嘉二十五年,以豫部蛮民立茹由、乐安、光城、雩娄、史水、开化、边城七县,属弋阳郡。徐志有边城郡,领雩娄、史水、开化、边城两县。大明八年,复省为县,属弋阳,后复立。领县四,户四百一十七,口二千四百七十九。 雩娄令,二汉属庐江,《晋太康地志》云属安丰。开化令。史水令。边城令。 光城左郡太守,《永初郡国》、何、徐并无。按《起居注》,大明八年,省光城左郡为县,属弋阳,疑是大明中分弋阳所立。八年复省,后复立。乐安令。 茹由令。光城令。此三县,徐志属弋阳。 豫州刺史,后汉治谯,魏治汝南安成,晋平吴后治陈国,晋江左所治,已列于前。《永初郡国》、何、徐寄治睢阳,而郡县在淮西。徐又有边城,别见南豫州。何又有初安、绥城二郡,初安领新怀、怀德二县,绥城领安昌、招远二县,并云新立。徐无,则是徐志前省也。领郡十,县四十三,户二万二千九百一十九,口一十五万八百三十九。 汝南太守,汉高帝立。领县十一,户一万一千二百九十一,口八万九千三百四十九。去州水一千,陆七百。去京都水三千,陆一千五百。上蔡令,汉旧县。 平乐令,汉旧县。北新息令,汉旧县。慎阳令,汉旧县。《永初郡国》及徐并作真阳。安成令,汉旧县。 南新息令,汉旧县。朗陵令,汉旧县。阳安令,汉旧县。西平令,汉旧县。 瞿阳令,汉旧县,作灈阳。安阳令,汉旧县。晋武太康元年,改为南安阳。 新蔡太守,晋惠帝分汝阴立,今帖治汝南。领县四,户二千七百七十四,口一万九千八百八十。去州陆六百。去京都水二千五百,陆一千四百。鲖阳令,汉旧县。晋成帝咸康二年,省并新蔡,后又立。 固始令,故名寝丘之地也。汉光武更名。晋成帝咸康二年,并新蔡,后又立。新蔡令,汉旧县。 苞信令,前汉无,后汉属汝南,《晋太康地志》属汝阴。后汉《郡国》、《晋太康地志》并作“褒”。 谯郡太守,何志故属沛,魏明帝分立。按王粲诗“既入谯郡界,旷然消人忧”粲是建安中亡,非明帝时立明矣。《永初郡国》无长垣县。今领县六,户一千四百二十四,口七千四百四。去州陆道三百五十。去京都水二千,陆一千二百。 蒙令,汉旧县,属沛。蕲令,汉旧县,属沛。宁陵令,前汉属陈留,后汉、《晋太康地志》属梁。魏令,故魏郡,流寓配属。 襄邑令。 长垣令,汉旧县,属陈留。《永初郡国》无。何故属陈留,徐新配。 梁郡太守,秦砀郡,汉高更名。孝武大明元年度徐州,二年还豫。领县二,户九百六十八,口五千五百。去州陆一百六十。去京都水九百。下邑令,汉旧县。何云魏立,非也。 砀令,汉旧县。 陈郡太守,汉高立为淮阳国,章帝元和三年更名。晋初并,梁王肜薨,还为陈。《永初郡国》有扶沟〔前汉属淮阳,后汉、《晋太康地志》属陈留。〕、阳夏〔别见〕,而无谷阳、长平。领县四,户六百九十三,口四千一百一十三。去州陆七百六十。去京都水一千四百五十。 项城令,汉旧县,属汝南,《晋太康地志》属陈郡。 西华令,汉旧县,属汝南,晋初省,惠帝永康元年复立,属颍川。江左度此。 谷阳令,本苦县,前汉旧淮阳,后汉属陈,《晋太康地志》属梁,成帝咸康三年更名长平令,前汉属汝南,后汉属陈,《晋太康地志》属颍川。 南颍太守,故属汝南,晋惠帝分立。领县二,户五百二十六,口二千三百六十五。去州七百六十。去京都陆一千四百五十。 南顿令,汉旧县,何故属汝阳,晋武帝改属汝南。按《晋太康地志》、王隐《地道》无汝阳郡。和城令,何江左立。 颍川太守,秦立。魏分颍川为襄城郡,晋成帝咸康二年,省襄城还并颍川。《永初郡国》又有许昌〔本名许,汉旧县。魏曰许昌〕、新汲〔别见〕、鄢陵、长社、颍阴、阳翟〔四县并汉旧县。阳翟,魏、晋属河南。〕六县,而无曲阳。领县三,户六百四十九,口三千五百七十九。去州一千。去京都陆一千八百。 邵陵令,汉旧县,属汝南,《晋太康地志》属颍川。临颍令,汉旧县。曲阳令,前汉属东海,后汉属下邳,《晋太康地志》无。 汝阳太守,《晋太康地志》、王隐《地道》无此郡,应是江左分汝南立。晋成帝咸康三年,省并汝南,后又立。领县二,户九百四十一,口四千四百九十五。去州二百。去京都陆一千四百,水三千五百。 汝阳令,汉旧县,属汝南。何故属汝阴,晋武改属汝南。按晋武分汝南为汝阴,何所言非也。武津令,何不注置立。 汝阴太守,晋武帝分汝南立,成帝咸康二年,省并新蔡,后复立。领县四,户二千七百四十九,口一万四千三百三十五。汝阴令,汉旧县。 宋令,前汉名新郪。章帝建初四年,徙宋公国于此,改曰宋。宋城令,汉旧县。楼烦令,汉旧县,属雁门。流寓配属。 陈留太守,汉武帝元狩元年立,属兖州,中原乱废。晋成帝咸康四年复立,《永初郡国》属兖州,何、徐属豫州。《永初郡国》无浚仪,有酸枣〔别见〕。今领县四,户百九十六,口二千四百一十三。寄治谯郡长垣县界。 浚仪令,汉旧名。小黄令,汉旧名。白马令,汉属东郡,《晋太康地志》属濮阳。雍丘令,汉旧名。 江州刺史,晋惠帝元康元年,分扬州之豫章、鄱阳、庐陵、临川、南康、建安、晋安,荆州之武昌、桂阳、安成十郡为江州。初治豫章,成帝咸康六年,移治寻阳。庾翼又治豫章,寻还寻阳。领郡九,县六十五,户五万二千三十三,口二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去京都水一千四百。 寻阳太守,寻阳本县名,因水名县,水南注江。二汉属庐江,吴立蕲春郡,寻阳县属焉。晋武帝太康元年,省蕲春郡,以寻阳属武昌,改蕲春之安丰为高陵及邾县,皆属武昌。二年,以武昌之寻阳复属庐江郡。惠帝永兴元年,分庐江、武昌立寻阳郡。寻阳县后省。领县三,户二千七百二十,口一万六千八。 柴桑男相,二汉属豫章,晋属武昌。郡既立,治此。鼓泽子相,汉、《晋太康地志》属豫章,立寻阳郡后,割度。 松滋伯相,前汉属庐江,后汉无,《晋太康地志》属安丰。安丰县名,前汉无,后汉属庐江,晋武帝立为安丰郡。江左流民寓寻阳,侨立安丰、松滋二郡,遥隶扬州,安帝省为松滋县。寻阳又有弘农县流寓。文帝元嘉十八年,省并松滋。 豫章太守,汉高帝立,本属扬州。《永初郡国》有海昏〔汉旧县〕,何志无。今领县十二,户一万六千一百三十九,口一十二万二千五百七十三。去州水六百,陆三百五十。去京都水一千九百,陆二千一百。 南昌侯相,汉旧县。新淦侯相,汉旧县。丰城侯相,吴立曰富城,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建城侯相,汉旧县。 望蔡子相,汉灵帝中平中,汝南上蔡民分徙此地,立县名曰上蔡。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吴平侯相,汉灵帝中平中立汉平,吴更名。永修男相,汉灵帝中平中立。 建昌公相,汉和帝永元十六年,分海昏立。豫宁侯相,汉献帝建安中立,吴曰西安,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康乐侯相,吴孙权黄武中立,曰阳乐,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新吴令,汉灵帝中平中立。艾侯相,汉旧县。 鄱阳太守,汉献帝建安十五年,孙权分豫章立,治鄱阳县。赤乌八年,徙治吴芮故城。《永初郡国》有历陵县〔汉旧县〕,何志无。领县六,户三千二百四十二,口一万九百五十。去州水四百四十。去京都水一千八百四十,陆二千六十。 广晋令,吴立曰广昌,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鄱阳侯相,汉旧县。余干令,汉旧县。上饶男相,吴立。《太康地志》有,王隐《地道》无。 葛阳令,吴立。乐安男相,吴立。 临川内史,吴孙亮太平二年,分豫章东部都尉立。领县九,户八千九百八十三,口六万四千八百五。去州水一千一百,陆一千二十。去京都水二千八百三十,陆三千。 临汝侯相,汉和帝永元八年立。西丰侯相,吴立曰西平,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新建侯相,吴立。永城男相,吴立。 宜黄侯相,吴立。南城男相,汉旧县,晋武帝太康元年,更曰新南城,江左复旧。南丰令,吴立。东兴侯相,吴立。 安浦男相,吴立。 庐陵太守,庐陵本县名,属豫章,汉献帝兴平元年,孙策分豫章立。领县九,户四千四百五十五,口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一。去州水二千,陆一千六百。去京都水三千六百。 石阳子相,前汉无,后汉有。西昌侯相,吴立。东昌子相,吴立。吉阳男相,吴立。 己丘男相,吴立。兴平侯相,吴立。阳丰男相,吴曰阳城,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高昌男相,吴立。 遂兴男相,吴立曰新兴,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永初郡国》无比县,何、徐并有。 安成太守,孙皓宝鼎二年,分豫章、庐陵、长沙立。《晋太康地志》属荆州。领县七,户六千一百一十六,口五万三百二十三。去州水三千三百,陆三千六百。去京都水三千七百,无陆。 平都子相,前汉曰安平,后汉更名,属豫章。新喻侯相,吴立。宜阳子相,汉旧县,本名宜春,属豫章,晋孝武改名。永新男相,吴立。 安复侯相,汉旧县,本名安成,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属长沙。萍乡侯相,吴立。广兴侯相,《晋太康地志》有此县,何云江左立,非也。 南康公相,晋武帝太康三年,以庐陵南部都尉立。领县七,户四千四百九十三,口三万四千六百八十四。去州水三千七百四十。去京都水三千八十。 赣侯相,汉旧县,属豫章。宁都子相,吴立曰杨都,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雩都侯相,汉旧县,属豫章。平固侯相,吴立曰平阳,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南康公相,吴立曰安南,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 陂阳男相,吴立曰揭阳,晋武帝太康五年,以西康揭阳移治故陂阳县,改曰陂县,然则陂阳先已为县矣。后汉《郡国》无,疑是吴所立而改曰揭阳也。 南野伯相,汉旧县,属豫章。虔化男相,孝武大明五年,以虔化屯立。 南新蔡太守,江左立。领县四,户一千七百三十,口八千八百四十八。去州水二百。去京都水一千三百七十,陆一千八百八十。苞信令〔别见〕,本作褒信,《永初郡国》作苞信。 慎令,汉旧名,本属汝南。宋令〔别见〕,徐志云宋乐,后复旧。阳唐左县令,孝武大明八年立。 建安太守,本闽越,秦立为闽中郡。汉武帝世,闽越反,灭之,徙其民于江、淮间,虚其地。后有遁逃山谷者颇出,立为冶县,属会稽。司马彪云,章安是故冶,然则临海亦冶地也。张勃《吴录》云“闽越王冶铸地,故曰安闽王冶。此不应偏以受名,盖句践冶铸之所,故谓之冶乎。闽中有山名湛,疑湛山之炉铸剑为湛炉也”后分冶地为会稽东、南二部都尉。东部,临海是也。南部,建安是也。吴孙休永安三年,分南部立为建安郡。领县七。〔疑〕户三千四十二,口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六。去州水二千三百八十。去京都水三千四十,并无陆。 吴兴子相,汉末立曰汉兴,吴更名。将乐子相,《晋太康地志》有。邵武子相,吴立曰昭武,晋武帝更名。建阳男相,《晋太康地志》有。 绥成男相,《永初郡国》、何、徐并有。何、徐不注置立。沙村长,《永初郡国》、何、徐并有。何、徐不注置立。 晋安太守,晋武帝太康三年,分建安立。领县五,户二千八百四十三,口一万九千八百三十八。去州水三千九百九十。去京都水三千五百八十。侯官囗相,前汉无,后汉曰东侯官,属会稽。 原丰令,晋武帝太康三年,省建安典船校尉立。晋安男相,吴立曰东安,晋武帝更名。罗江男相,吴立,属临海。晋武帝立晋安郡,度属。 温麻令,晋武帝太康四年,以温麻船屯立。《永初郡国》无,何、徐并有。 青州刺史,治临淄。江左侨立,治广陵。安帝义熙五年,平广固,北青州刺史治东阳城,而侨立南青州如故。后省南青州,而北青州直曰青州。孝武孝建二年,移治历城。大明八年,还治东阳。明帝失淮北,于郁洲侨立青州,立齐、北海、西海郡。旧州领郡九,县四十六,户四万五百四,口四十万二千七百二十九。去京都陆二千。 齐郡太守,秦立。领县七,户七千三百四十六,口万四千八百八十九。临淄令,汉旧县。西安令,汉旧县。 安平令,六国时其地曰安平,二汉、魏、晋曰东安平。前汉属淄川,后汉属北海,魏度属齐。般阳令,前汉属济南,后汉、《晋太康地志》属齐。广饶令,汉旧县。 昌国令,汉旧县。益都令,魏立。 济南太守,汉文帝十六年,分齐立。晋世济岷郡,云魏平蜀,徙蜀豪将家于济、河,故立此郡。安帝义熙中土断,并济南。案《晋太康地志》无济岷郡。《永初郡国》济南又有祝阿〔二汉属平原,《晋太康地志》无。〕、於陵县〔汉旧县〕,而无朝阳、平陵二县。领县六,户五千五十六,口三万八千一百七十五。去州陆四百。去京都二千四百。 历城令,汉旧县。 朝阳令,前汉曰朝阳,后汉、晋曰东朝阳。二汉属济南,《晋太康地志》属乐安。著令,汉旧县。土鼓令,汉旧县,晋无。 逢陵令,二汉、晋无,《永初郡国》、何、徐有。平陵令,汉旧县,至晋并曰东平陵。 乐安太守,汉高立,名千乘,和帝永元七年更名。领县三,户二千二百五十九,口一万四千九百九十一。去州陆一百八十。去京都陆一千八百。千乘令,汉旧县。 临济令,前汉曰狄,安帝永初二年更名。博昌令,汉旧名。 高密太守,汉文帝分齐为胶西,宣帝本始元年,更名高密。光武建武十三年,并北海,晋惠帝又分城阳立〔城阳郡,前汉有,后汉无,魏复分北海立。〕。宋孝武并北海。领县六,户二千三百四,口一万三千八百二。去州陆二百。去京都陆一千六百。 黔陬令,前汉属琅邪,后汉属东莱,《晋太康地志》属城阳。淳于令,二汉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城阳。高密令,前汉属高密,后汉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城阳。 夷安令,前汉属高密,后汉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城阳。营陵令,二汉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城阳。 昌安令,汉安帝延光元年立,属高密,后汉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城阳。 平昌太守,故属城阳,魏文帝分城阳立,后省,晋惠帝又立。领县五,户二千二百七十,口一万五千五十。去州陆二百。去京都陆千七百。安丘令,二汉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琅邪。 平昌令,前汉属琅邪,后汉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城阳。东武令,二汉属琅邪,《晋太康地志》属东莞。琅邪令,二汉属琅邪,《晋太康地志》无。 朱虚令,前汉属琅邪,安帝永初元年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城阳。 北海太守,汉景帝中二年立。领县六,户三千九百六十八,口三万五千九百九十五。寄治州下。都昌令,汉旧县。寄治州下,余依本治。胶东令,本胶东国,后汉、《晋太康地志》属北海。 剧令,二汉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琅邪。即墨令,前汉属胶东,后汉、《晋太康地志》属北海。下密令,前汉属胶东,后汉、《晋太康地志》属北海。 平寿令,汉旧县。 东莱太守,汉高帝立。领县七,户一万一百三十一,口七万五千一百四十九。去州陆五百。去京都二千一百。曲城令,汉旧县。掖令,汉旧县。 扌弦令,汉旧县。卢乡令,汉旧县。牟平令,汉旧县。当利令,汉旧县。 黄令,汉旧县。 太原太守,秦立,属并州。文帝元嘉十年,割济南、太山立。领县三,户二千七百五十七,口二万四千六百九十四。去州陆五百。去京都一千八百。 山茌令,汉旧县,属泰山。孝武孝建元年,度济北。太原令,晋安帝义熙中土断立,属泰山。祝阿令。〔别见〕 长广太守,本长广县,前汉属琅邪,后汉属东莱,《晋太康地志》云故属东莱。《起居注》,咸宁三年,以齐东部县为长广郡。领县四,户二千九百六十六,口二万二十三。去州五百。去京都一千九百五十。 不其令,前汉属琅邪,后汉属东莱,《晋太康地志》属长广。长广令,前汉属琅邪,后汉属东莱,《晋太康地志》属长广。昌阳令,晋惠帝元康八年,分长广县立。 挺令,前汉属胶东,后汉属北海,《晋太康地志》属长广。 冀州刺史,江左立南冀州,后省。义熙中更立,治青州,又省。文帝元嘉九年,又分青州立,治历城,割土置郡县。领郡九,县五十,户三万八千七十六,口一十八万一千一。去京都陆二千四百。 广川太守,本县名,属信都,《地理志》不言始立。景帝二年,以为广川国,宣帝甘露三年复。明帝更名乐安,安帝延光中,改曰安平。晋武帝太康五年,又改为长乐。广川县,前汉属信都,后汉属清河,魏属勃海,晋还清河。何志,广川江左所立。又有蓚县〔前汉属信都,后汉、晋属勃海。〕,而无广川。孝武大明元年,省广川之枣强〔前汉属清河,后汉、晋江左无。〕、勃海之浮阳、高城〔并汉旧县〕,立广川县,非旧广川县也。属广川郡。领县四,户三千二百五十,口二万三千六百一十四。去州陆一百六十。去京都陆一千九百八十。 广川令。〔巳前见〕。 中水令,前汉属涿,后汉、《晋太康地志》属河间。孝武大明七年,自河间割度。武强令,何江左立。索卢令,何江左立。 平原太守,汉高帝立。旧属青州,魏、晋属冀州。领县八,户五千九百一十三,口二万九千二百六十七。 广宗令,前汉无,后汉属钜鹿。《晋太康地志》属安平。《永初郡国》、何无。孝武大明元年复立。平原令,汉旧县。鬲令,汉旧县。 安德令,汉旧县。平昌令,汉旧县。后汉无。《晋太康地志》曰西平昌。般县令,汉旧县。茌平令,前汉属东郡,后汉属济北,《晋太康地志》属平原。 高唐令,汉旧县。 清河太守,汉立,桓帝建和二年,改曰甘陵,魏复旧。何有重合县〔别见〕。领县七,户三千七百九十四,口二万九千二百七十四。去州一百一十。去京都陆一千八百。 清河令,二汉无,《晋太康地志》有。武城令,汉旧县,并曰东武城。绎幕令,汉旧县。贝丘令,汉旧县。 零令,汉旧县,作灵。鄃令,汉旧县。 安次令,前汉旧县,属勃海,后汉属广阳,《晋太康地志》属燕国。 乐陵太守,晋武帝分平原立。旧属青州,今来属。领县五,户三千一百三,口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一。去州一百四十。去京都陆一千八百。乐陵令,汉旧县,故属平原。 阳信令,二汉属勃海,《晋太康地志》属乐陵。新乐令。〔别见〕 厌次令,前汉曰富平,明帝更名,属平原,《晋太康地志》属乐陵。 泾沃令,前汉属千乘,后汉无。何云魏立,当是魏复立也。《晋太康地志》属乐陵。 魏郡太守,汉高帝立。二汉属冀州,魏、晋属司隶,江左屡省置。宋孝武又侨立,何无。领县八,户六千四百五,口三万三千六百八十二。魏令,汉旧县。 安阳令,《晋太康地志》有。聊城令,汉属东郡,晋属平原。博平安,汉属东郡,晋属平原。肥乡令,《晋太康地志》属广平。 蠡吾令,前汉属涿,后汉属中山,《晋太康地志》属高阳。孝武始立,属高阳,大明七年度此。 顿丘令〔别见〕,文帝元嘉二十八年,流民归顺,孝武孝建二年立。临邑令,汉属东郡,晋属济北。孝武孝建二年,与顿丘同立。 河间太守,汉文帝二年,分赵立。江左屡省置,宋孝武又侨立,何无。领县六,户二千七百八十一,口一万七千七百七。乐城令,汉旧县。 城平令,前汉属勃海,后汉、《晋太康地志》属河间。武垣令,前汉属涿,后汉、《晋太康地志》属河间。 章武令,二汉属勃海,《晋太康地志》属章武。江左立,属广川,孝武大明七年度此。南皮令,汉旧县,属勃海。孝武始立,属勃海,大明七年度此。 阜城令,前汉勃海有阜城县,《续汉》安平有阜城县,注云“故昌城”。汉信都有昌城,未详孰是。 顿丘太守〔别见〕,江左屡省置,孝武又侨立,何无。领县四,户一千二百三十八,口三千八百五十一。顿丘令。〔别见〕卫国令,《晋太康地志》有。 肥阳令,何志以前无。阴安令,二汉属魏。魏属阳平,晋属顿丘。 高阳太守,高阳,前汉县名,属涿,后汉属河间。晋武帝泰始元年,分涿为范阳,又属焉。后又分范阳为高阳。江左屡省置,孝武又侨立,何无。领县五,户二千二百九十七,口一万四千七百二十五。 安平令,前汉属涿,后汉属安平,《晋太康地志》属博陵。 饶阳令,前汉属涿,《续汉》安平有饶阳县,注云“故名饶,属涿”按《地理》,涿唯有饶阳县,无饶县。 邺令,汉旧县,属魏郡。江左避愍帝讳,改曰临漳。孝武始立,属魏郡,大明七年度此。高阳令。〔已见〕 新城令,前汉属中山,后汉属涿,《晋太康地志》属高阳,并曰北新城。 勃海太守,汉高帝立,属幽州。后汉、晋属冀州。江左省置,孝武又侨立,何无。领县三,户一千九百五,口万二千一百六十六。长乐令,晋之长乐郡也。疑是江左省为县,至是又立。 蓚令。〔别见。何志属广川。徐志属此。〕重合令,汉旧县。 司州刺史,汉之司隶校尉也。晋江左以来,沦没戎寇,虽永和、太元王化暂及,太和、隆安还复湮陷。牧司之任,示举大纲而已。县邑户口,不可具知。武帝北平关、洛,河南底定,置司州刺史,治虎牢,领河南〔汉旧郡〕、荥阳〔晋武帝泰始元年,分河南立。〕、弘农〔汉旧郡〕实土三郡。河南领洛阳、河南、巩、缑氏、新城、梁〔并汉旧县〕、河阴〔《晋太康地志》有〕、陆浑〔汉旧县,属弘农,《晋太康地志》属河南。〕、东垣〔二汉、《晋太康地志》、何有垣县〕、新安〔二汉属弘农,《晋太康地志》属河东。〕、西东垣〔新立〕凡十一县。荥阳领京、密、荥阳、卷、阳武、苑陵、中牟、开封、成皋〔并汉旧县。属河南。〕凡九县。弘农领弘农、陕、宜阳、黾池、卢氏〔并汉旧县〕、曲阳〔前汉属东海,后汉属下邳,《晋太康地志》无。〕凡七县。三郡合二十七县,一万六千三百六户。又有河内〔汉旧郡〕、东京兆〔京兆别见雍州,东京兆新立。〕二侨郡。河内寄治河南,领温、野王、轵、河阳、沁水、山阳、怀、平皋、〔并汉旧名。〕、朝歌〔二汉属河内,《晋太康地志》属汲郡。晋武太康元年始立。〕凡十县。东京兆寄治荥阳,领长安〔汉旧县〕、万年〔别见〕、新丰〔别见〕、蓝田〔别见〕、蒲阪〔二汉、《晋太康地志》属河东。〕凡六县。合十六县,一千九百九十二户。少帝景平初,司州复没北虏。文帝元嘉末,侨立于汝南,寻亦省废。明帝复于南豫州之义阳郡立司州,渐成实土焉。领郡四,县二十,去京都水二千七百,陆一千七百。 义阳太守,魏文帝立,后省,晋武帝又立。《太康地志》、《永初郡国》、何志并属荆州,徐则南豫也。明帝泰始五年,度郢州,后废帝元徽四年,属司州。领县七。户八千三十二,口四万一千五百九十七。 平阳侯相,前汉无,后汉属江夏曰平春,《晋太康地志》属义阳,晋孝武改。 鄳令,二汉属江夏,《晋太康地志》属义阳,并作鄳,音盲。《永初郡国》、何并作鄳。 钟武令,前汉属江夏,后汉、《晋太康地志》无,《永初郡国》属义阳。宝城令,孝武孝建三年,分鄳立。义阳令,《晋太康地志》有,后省。孝武孝建三年,分平阳立。 平春令,孝武孝建三年,分平阳立。 环水长,《永初郡国》、何、徐并无。明帝泰始三年,度属宋安郡,后省宋安,还此。宋安,本县名,孝武大明八年,省义阳郡所统东随二左郡立为宋安县,属义阳。明帝立为郡。 随阳太守,晋武帝分南阳义阳立义阳国,太康年,又分义阳为随国,属荆州。孝武孝建元年度属郢,前废帝永光元年度属雍。明帝泰始五年还属郢,改为随阳。后废帝元徽四年,度属司州。徐志又有革音县,今无。领县四,户四千六百。去京都三千四百八十。 随阳子相,汉随县属南阳,《晋太康地志》属义阳。后随国与郡俱改。永阳男相,徐志有。关西令〔别见荆州,作厥西。〕,宋末新立。西平林令,宋末新立。 安陆太守,孝武孝建元年,分江夏立,属郢州。后废帝元徽四年度司州。徐志有安蛮县,《永初郡国》、何并无,当是何志后所立。寻为郡,孝武大明八年,省为县,属安陆。明帝泰始初,又立为左郡,宋末又省。领县二,户六千四十三,口二万五千八十四。去京都水二千三百。 安陆公相,汉旧县,属江夏。江夏又有曲陵县,本名石阳,吴立。《晋起居注》,太康元年,改江夏石阳曰曲陵。明帝泰始六年,并安陆。南汝南太守。〔汝南郡别见〕 平舆令。北新息令。真阳令。安城令。 南新息令。安阳令。〔并别见〕 临汝令,新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