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 · 卷六十八 · 列传第二十八 · 武二王

南北朝·沈约
彭城王义康,年十二,宋台除督豫、司、雍、并四州诸军事、冠军将军、豫州刺史。时高祖自寿阳被征入辅,留义康代镇寿阳。又领司州刺史,进督徐州之钟离、荆州之义阳诸军事。永初元年,封彭城王,食邑三千户,进号右将军。二年,徙监南豫、豫、司、雍、并五州诸军事、南豫州刺史,将军如故。三年,迁使持节、都督南徐、兖二州扬州之晋陵诸军事、南徐州刺史,将军如故。 太祖即位,增邑二千户,进号骠骑将军,加散骑常侍,给鼓吹一部。寻加开府仪同三司。元嘉三年,改授都督荆、湘、雍、梁、益、宁、南北秦八州诸军事、荆州刺史,给班剑三十人,持节、常侍、将军如故。义康少而聪察,及居方任,职事修理。六年,司徒王弘表义康宜还入辅,征侍中、都督扬、南徐、兖三州诸军事、司徒、录尚书事,领平北将军、南徐州刺史,持节如故。二府并置佐领兵,与王弘共辅朝政。弘既多疾,且每事推谦,自是内外众务,一断之义康。太子詹事刘湛有经国才,义康昔在豫州,湛为长史,既素经情款,至是意委特隆,人物雅俗,举动事宜,莫不咨访之。故前后在藩,多有善政,为远近所称。九年,弘薨,又领扬州刺史。其年,太妃薨,解侍中,辞班剑。十二年,又领太子太傅,复加侍中、班剑。 义康性好吏职,锐意文案,纠剔是非,莫不精尽。既专总朝权,事决自己,生杀大事,以录命断之。凡所陈奏,入无不可,方伯以下,并委义康授用,由是朝野辐凑,势倾天下。义康亦自强不息,无有懈倦。府门每旦常有数百乘车,虽复位卑人微,皆被引接。又聪识过人,一闻必记,常所暂遇,终生不忘,稠人广席,每标所忆以示聪明,人物益以此推服之。爱惜官爵,未尝以阶级私人,凡朝士有才用者,皆引入己府,无施及忤旨,即度为台官。自下乐为竭力,不敢欺负。太祖有虚劳疾,寝顿积年,每意有所想,便觉心中痛裂,属纩者相系。义康医药,尽心卫奉,汤药饮食,非口所尝不进。或连夕不寐,弥日不解衣。内外众事,皆专决施行。十六年,进位大将军,领司徒,辟召掾属。 义康素无术学,暗于大体,自谓兄弟至亲,不复存君臣形迹,率心径行,曾无猜防。私置僮部六千余人,不以言台。四方献馈,皆以上品荐义康,而以次者供御。上尝冬月啖甘,叹其形味并劣,义康在坐曰“今年甘殊有佳者”遣人还东府取甘,大供御者三寸。尚书仆射殷景仁为太祖所宠,与太子詹事刘湛素善,而意好晚衰。湛常欲因宰辅之权以倾之,景仁为太祖所保持,义康屡言不见用,湛愈偾。南阳刘斌,湛之宗也,有涉俗才用,为义康所知,自司徒右长史擢为左长史。从事中郎琅邪王履、主簿沛郡刘敬文、祭酒鲁郡孔胤秀,并以倾侧自入,见太祖疾笃,皆谓宜立长君。上疾尝危殆,使义康具顾命诏。义康还省,流涕以告湛及殷景仁,湛曰“天下艰难,讵是幼主所御”义康、景仁并不答,而胤秀等辄就尚书议曹索晋咸康末立康帝旧事,义康不知也。及太祖疾豫,微闻之。而斌等既为义康所宠,又威权尽在宰相,常欲倾移朝廷,使神器有归。遂结为朋党,伺察省禁,若有尽忠奉国,不与己同志者,必构造愆衅,加以罪黜。每采拾景仁短长,或虚造异同以告湛。自是主相之势分,内外之难结矣。 义康欲以斌为丹阳尹,言次启太祖,陈其家贫。上觉其旨,义康言未卒,上曰“以为吴郡”后会稽太守羊玄保求还,义康又欲以斌代之,又启太祖曰“羊玄保欲还,不审以谁为会稽”上时未有所属,仓卒曰“我已用王鸿”自十六年秋,不复幸东府。上以嫌隙既成,将致大祸。十七年十月,乃收刘湛付廷尉,伏诛。又诛斌及大将军录事参军刘敬文、贼曹参军孔邵秀、中兵参军邢怀明、主簿孔胤秀、丹阳丞孔文秀、司空从事中郎司马亮、乌程令盛昙泰等。徙尚书库部郎何默子、余姚令韩景之、永兴令颜遥之、湛弟黄门侍郎素、斌弟给事中温于广州,王履废于家。胤秀始以书记见任,渐预机密,文秀、邵秀,皆其兄也。司马亮,孔氏中表,并由胤秀而进。怀明、昙泰为义康所遇。默子、景之、遥之,刘湛党也。 其日刺义康入宿,留止中书省,其夕分收湛等。青州刺史杜骥勒兵殿内,以备非常。遣人宣旨告以湛等罪衅,义康上表逊位曰“臣幼荷国灵,爵遇逾等。陛下推恩睦亲,以隆棠棣,爱忘其鄙,宠授遂崇,任总内外,位兼台辅。不能正身率下,以肃庶僚,暱近失所,渐不自觉,致令毁誉违实,赏罚谬加,由臣才弱任重,以及倾挠。今虽罪人即戮,王猷载静,养衅贻垢,实由于臣。鞠躬栗悚,若堕溪壑,有何心颜,而安斯宠,辄解所职,待罪私第”改授都督江州诸军事、江州刺史,持节、侍中、将军如故,出镇豫章。 停省十余日,桂阳侯义融、新喻侯义宗、秘书监徐湛之往来慰视。于省奉辞,便下渚。上唯对之恸哭,余无所言。上又遣沙门释慧琳视之,义康曰“弟子有还理不”慧琳曰“恨公不读数百卷书”征虏司马萧斌,昔为义康所暱,刘斌等害其宠,谗斥之。乃以斌为谘议参军,领豫章太守,事无大小,皆以委之。司徒主簿谢综,素为义康所狎,以为记室参军,左右爱念者,并听随从至豫章。辞州,见许,增督广、交二州、湘州之始兴诸军事。资奉优厚,信赐相系,朝廷大事,皆报示之。义康未败,东府听事前井水忽涌溢,野雉江鸥并飞入所住斋前。 龙骧参军巴东扶令育诣阙上表曰: 盖闻哲王不逆切旨之谏,以博闻为道。人臣不忌歼夷之罚,以尽言为忠。是故周昌极谏,冯唐面折,孝惠所以克固储嗣,魏尚所以复任云中。彼二臣岂好逆主干时,犯颜违色者哉。又爰盎之谏孝文曰“淮南王若道遇疾死,则陛下有杀弟之名,奈何”文帝不用,追悔无及。臣草莽微臣,窃不自揆,敢抱葵藿倾阳之心,仰慕《周易》匪躬之志,故不远六千里,愿言命侣,谨贡丹愚,希垂察纳。 伏惟陛下躬执大象,首出万物,王化咸通,三才必理,辟天人之路,开大道之门,搜殊逸于岩穴,招奇英于侧陋,穷谷无白驹之倡,乔岳无遗宝之嗟,岂特罗飞翮于垂天,网沈鳞于溟海。况于彭城王义康,先朝之爱子,陛下之次弟哉。一旦黜削,远送南服,恩绝于内,形隔于远,躬离明主,身放圣世,草莱黔首,皆为陛下痛之。 臣追惟景平、元嘉之衅,几于危殆,三公托以兴废之宜,密怀不臣之计,台辅伺隙于京甸,强楚窥窬于上流,或莹恶而窥国或显逆而陵主,有生之所惴恐,神只之所忿忌也。赖宗社灵长,庙算流远,洒涤尘埃,歼馘丑类,氛雾时靖,四门载清。当尔之时,义康岂不预参皇谋,均此休否哉。且陛下旧楚形胜,非亲勿居,遂以骠骑之号,任以藩夏之重,抚政南郢,绥民遏寇,播皇宋之泽,以洽幽荒。陛下之润,被之九有,岂直南荆之民沾渥而已焉。遂召之以宰辅,又寄之以和味,既居三事,又牧徐、扬,所以幽显齐欢,人神同忭。莫不言陛下授之为得,义康受之为是也。今如何信疑貌之似,阙兄弟之恩乎。若有迷谬之愆,可责之罪,正可数之以善恶,导之以义方。且庐陵王往事,足以知今,此乃陛下前车之殷鉴,后乘之灵龟也。夫曾子之不杀,忠臣之笃譬。二告而犹织,仁王之令范。故《诗》云“无信人之言,人实不信”。又云兄弟虽阋,不废亲也。《尚书》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可以亲百姓,兄弟安可弃乎。 臣伏愿陛下上寻往代黜废之祸,下惟近者谗言之衅。庐陵王既申冤魂于后土,彭城王亦弭疑愆于宋京,岂徒皇代当今之计,盖乃良史万代之美也。且谄谀难辨,是非易黩,福始祸先,古人所畏。故爱身之士,自为己计,莫不结舌杜口,孰肯冒忌干主哉。臣以顽昧,独献微管,所以勤勤恳恳,必诉丹诚者,实恐义康年穷命尽,奄忽于南,遂令陛下有弃弟之责。臣虽微贱,窃为陛下羞之。况书言记事,史岂能屈典谟而讳哉。脱如臣虑,陛下恨之何益。扬子云曰“获福之大,莫先于和穆。遘祸之深,莫过于内难”每服斯言,以为警戒。矧今睹王室大事,岂得韬笔默尔而已哉。臣将恐天下风靡,离间是惧,遂令宇内迁观,民庶革心,欲致康哉,实为难也。 陛下徒云恶枝之宜伐,岂悟伐柯之伤树,乃往古之所悲,当今所宜改也。陛下若荡以平听,屏此猜情,垂讯刍荛之谋,曲察狂瞽之计,一发非意之诏,逮访博古之士,速召义康返于京甸,兄弟协和,君臣缉穆,息宇内之讥,绝多言之路,如是则四海之望塞,谗说之道消矣。何必司徒公、扬州牧,然后可以安彭城王哉。若臣所启违宪,于国为非,请即伏诛,以谢陛下。虽复分形赴镬,煮体烹尸,始愿所甘,岂不幸甚。 表奏,即收付建康狱,赐死。 会稽长公主,于兄弟为长,太祖至所亲敬。义康南上后,久之,上尝就主宴集甚欢,主起再拜稽颡,悲不自胜。上不晓其意,自起扶之。主曰“车子岁暮,必不为陛下所容,今特请其生命”因恸哭。上流涕,举手指蒋山曰“必无此虑。若违今誓,便负初宁陵”即封所饮酒赐义康,并书曰“会稽姊饮宴忆弟,所余酒今封送”车子,义康小字也。 二十二年,太子詹事范晔等谋反,事逮义康,事在《晔传》。有司上曰“义康昔擅国权,恣心凌上,结朋树党,苞纳凶邪。重衅彰著,事合明罚。特遭陛下仁爱深至,敦惜周亲,封社不削,爵宠无贬。四海之心,朝野之议,咸谓皇德虽厚,实挠典刑。而义康曾不思此大造之德,自出南服,诡饰情貌,外示知惧,内实不悛。穷好极欲,干请无度。圣慈含弘,每不折旧,矜释屡加,恩畴已往。而阴敦行李,方启交通之谋,潜资左右,以要死士之命。崎岖伺隙,不忘窥窬。时犹隐忍,罚止仆侍。狂疾之性,永不惩革,凶心遂成,悖谋仍构。远投群丑,千里相结,再议宗社,重窥鼎祚。赖陛下至诚感神,宋历方永,故奸事昭露,罪人斯得。周公上圣,不辞同气之刑。汉文仁明,无隐从兄之恶。况义康衅深二叔,谋过淮南,背亲反道,自弃天地。臣等参议,请下有司削义康王爵,收付廷尉法狱治罪”诏特宥大辟。于是免义康及子泉陵侯允、女始宁、丰城、益阳、兴平四县主为庶人,绝属籍,徙付安成郡。以宁朔将军沈邵为安成公相,领兵防守。义康在安成读书,见淮南厉王长事,废书叹曰“前代乃有此,我得罪为宜也” 二十四年,豫章胡诞世、前吴平令袁恽等谋反,袭杀豫章太守桓隆、南昌令诸葛智之,聚众据郡,复欲奉戴义康。太尉录尚书江夏王义恭等奏曰“投畀之言,义著《雅》篇,流殛之教,事在《书》典。庶人义康负衅深重,罪不容戮。圣仁不忍,屡加迟回,宥其大辟,赐迁近甸,斯乃至爱发天,超邈终古。曾不遇愆甘引,而谗言同众,佷悖徼幸,每形辞色,内宣家人,外动民听,不逞之族,因以生心。胡诞世假窃名号,构成凶逆。杜渐除微,古今所务,况祸机骤发,庸可忽乎。臣等参议,宜徙广州远郡,放之边表,庶有防绝”奏可,仍以安成公相沈邵为广州事。未行,值邵病卒,索虏来寇瓜步,天下扰动。上虑异志者或奉义康为乱,世祖时镇彭城,累启宜为之所,太子及尚书左仆射何尚之并以为言。二十八年正月,遣中书舍人严龙赍药赐死。义康不肯服药,曰“佛教自杀不复得人身,便随宜见处分”乃以被掩杀之,时年四十三,以侯礼葬安成。 六子:允、肱、珣、昭、方、昙辩。允初封泉陵县侯,食邑七百户。昭、方并早夭。允等留安成,元凶得志,遣杀之。 世祖大明四年,义康女玉秀等露板辞曰“父凶灭无状,孤负天明,存荷优养,没蒙加礼,明罚羽山,未足敕法。乌鸟微心,昧死上诉,乞反葬旧茔,糜骨乡壤”诏听,并加资给。前废帝永光元年,太宰江夏王义恭表曰“臣闻忝祖远支,犹或虑亲,降霍省序,义重令戚。故严道疾终,嗣启方宇,阜陵愆屏,身膋晚恩。窃惟故庶人刘义康昔昧奸回,自贻非命,沈魂漏籍,垂诫来典。运革三朝,岁盈三纪,天地改朔,日月再升,陶形赋气,咸蒙更始。义康妻息漂没,早违盛化,众女孤弱,永沦黔首。即情原衅,本非己招,感事哀茕,俯增伤咽。敢缘陛下圣化融泰,春泽覃被,慈育群生,仁被泉草。实希洗宥,还齿帝宗,则施及陈荄,荣施朽壤。臣特凭国私,冒以诚表,尘触灵威,伏纸悲悸”诏曰“太宰表如此,公缘情追远,览以憎慨。昔淮、楚推恩,胙流支胤,抑法弘亲,古今成准。使以公表付外,依旨奉行。故泉陵侯允横罹凶虐,可特为置后”太宗泰始四年,复绝属籍,还为庶人。 南郡王义宣,生而舌短,涩于言论。元嘉元年,年十二,封竟陵王,食邑五千户。仍拜右将军,镇石头。七年,迁使持节、都督徐、兖、青、冀、幽五州诸军事、徐州刺史,将军如故。犹戍石头。八年,又改都督南兖、兖州刺史,当镇山阳,未行。明年,迁中书监,进号中军将军,加散骑常侍,给鼓吹一部。时竟陵群蛮充斥,役刻民散,改封南谯王,又领石头戍事。十三年,出都督江州、豫州之西阳、晋熙、新蔡三郡诸军事、镇南将军、江州刺史。 初,高祖以荆州上流形胜,地广兵强,遗诏诸子次第居之。谢晦平后,以授彭城王义康。义康入相,次江夏王义恭。又以临川王义庆宗室令望,且临川武烈王有大功于社稷,义庆又居之。其后应在义宣。上以义宣人才素短,不堪居上流。十六年,以衡阳王义季代义庆,而以义宣代义季为南徐州刺史,都督南徐州军事、征北将军,持节如故。加散骑常侍。而会稽公主每以为言,上迟回久之。二十一年,乃以义宣都督荆、雍、益、梁、宁、南北秦七州诸军事、车骑将军、荆州刺史,持节、常侍如故。先赐中诏曰“师护以在西久,比表求还,出内左右,自是经国常理,亦何必其应于一往。今欲听许,以汝代之。护虽无殊绩,洁己节用,通怀期物,不恣群下。此信未易,非唯声著西土,朝野以为美谈。在彼已有次第,为士庶所安,论者乃谓未议迁之,今之回换,更在欲为汝耳。汝与护年时一辈,各有其美,物议亦互有少劣。若今向事脱一减之者,既于西夏交有巨碍,迁代之讥,必归责于吾矣。复当为护怨,非但一诮而已也。如此则公私俱损,为不可不先共善详。此事亦易勉耳,无为使人动生评论也”师护,义季小字也。 义宣至镇,勤自课厉,政事修理。白皙,美须眉,长七尺五寸,腰带十围,多畜嫔媵,后房千余,尼媪数百,男女三十人。崇饰绮丽,费用殷广。进位司空,改侍中,领南蛮校尉。二十七年,索虏南侵,义宣虑寇至,欲奔上明。及虏退,太祖诏之曰“善修民务,不须营潜逃计也” 三十年,迁司徒、中军将军、扬州刺史,侍中如故。未及就征,值元凶弑立,以义宣为中书监、太尉,领司徒、侍中如故。义宣闻之,即时起兵,征聚甲卒,传檄近远。会世祖入讨,义宣遣参军徐遗宝率众三千,助为前锋。世祖即位,以义宣为中书监,都督扬、豫二州、刺史,加羽葆、鼓吹,给班剑四十人,持节、侍中如故。改封南郡王,食邑万户。进谥义宣所生为献太妃,封次子宜阳侯恺为南谯王,食邑千户。义宣固辞内任,及恺王爵。于是改授都督荆、湘、雍、益、梁、宁、南北秦八州诸军事、荆、湘二州刺史,持节、侍中、丞相如故。降恺为宜阳县王。义宣将佐以下,并加赏秩。长史张畅,事在本传。谘议参军蔡超专掌书记并参谋,除尚书吏部郎,仍为丞相谘议参军、南郡内史,封汝南县侯,食邑千户。司马竺超民为黄门侍郎,仍除丞相司马、南平内史。其余各有差。 义宣在镇十年,兵强财富,既首创大义,威名著天下,凡所求欲,无不必从。朝廷所下制度,意所不同者,一不遵承。尝献世祖酒,先自酌饮,封送所余,其不识大体如此。初,臧质阴有异志,以义宣凡弱,易可倾移,欲假手为乱,以成其奸。自襄阳往江陵见义宣,便尽礼,事在《质传》。及至江州,每密信说义宣,以为“有大才,负大功,挟震主之威,自古鲜有全者,宜在人前,蚤有处分。且万姓莫不系心于公,整众入朝,内外孰不欣戴。不尔,一旦受祸,悔无所及”义宣阴纳质言。而世祖闺庭无礼,与义宣诸女淫乱,义宣因此发怒,密治舟甲,克孝建元年秋冬举兵。报豫州刺史鲁爽、兖州刺史徐遗宝使同。爽狂酒失旨,其年正月便反。遣府户曹送版,以义宣补天子,并送天子羽仪。遗宝亦勒兵向彭城。义宣及质狼狈起兵。二月二十六日,加都督中外诸军事,置左右长史、司马,使僚佐悉称名。遣传奉表曰: 臣闻博陆毗汉,获疑宣后。昌国翼燕,见猜惠王。常谓异姓震主,嫌隙易构。葭莩淳戚,昭亮可期。臣虽庸懦,少希忠谨。值巨逆滔天,忘家殉国,虽历算有归,微绩不树,竭诚尽愚,贯之幽显。而微疑莫监,积毁日闻。投杼之声,纷纭溢听。谅缘奸臣交乱,成是贝锦。夫浇俗之季,少贞节之臣。冰霜竞至,靡后雕之木。并寝处凶世,甘荣伪朝,皆缨冕之所弃,投畀之所取。至乃位超昔宠,任参大政,恶直丑勋,妄生邪说,疑惑明主,诬罔视听。又南从郡僚,劳不足纪,横叨天功,以为己力,同弊相扇,图倾宗社。臧质去岁忠节,勋高古贤。鲁爽协同大义,志契金石,此等猜毁,必欲祸陷。昔汲黯尚存,刘安寝志。孔父既逝,华督纵逆。臣虽不武,绩著艰难,复肆谗狡,规见诱召。宗祀之危,缀旒非所。 臣托体皇基,连晖日月,王室颠坠,咎在微躬,敢忘抵鼠之忌,甘受犯墉之责。辄征召甲卒,分命众藩,使忠勤申愤,义夫效力,戮此凶丑,谢愆阙廷,则进不负七庙之灵,退无愧二朝之遇。临表感愧,辞不自宣。 上诏答曰: 皇帝敬问。朕以不天,招罹屯难,家国阽危,剪焉将及。所以身先八百,雪清冤耻,远凭高算,共济艰难。遂登寡暗,嗣奉洪祀,尊戚酧勋,实表心事,粃政阙职,所愿匡拯。而嘉言蔑闻,末德先著,勤王之绩未终,毁冕之图已及。臧质崄躁无行,见弃人伦,以此不识,志在问鼎,凶意将逞,先借附从,扇诱欺炽,成此乱阶。如使群逆并济,众邪竞逐,将恐瞻乌之命,未识所止,构怨连祸,孰知其极。公明有不照,背本崇奸,迷昵谗丑,还谋社稷,虽履霜有日,喧议纠纷。朕以至道无私,杜遏疑议,信理推诚,暴于遐迩。不虞物变难筹,丑言遂验,是用悼心失图,忽忘寝食。 今便亲御六师,广命群牧,告灵誓众,直造柴桑,枭轘元恶,以谢天下。然后警跸清江,鸣銮郢路,投戈袭衮,面禀规勖。有宋不造,家祸仍缠,昔岁事宁,方承远训,冀以虚薄,永弭厥艰。岂谓曾未期稔,复睹斯衅,二祖之业,将坠于渊,仰瞻鸿基,但深感恸。 太傅江夏王义恭又与义宣书曰: 顷闻之道路云,二鲁背叛,致之有由,谓不然之言,绝于智者之耳。忽见来表,将兴晋阳之甲,惊愕骇惋,未譬所由。若主幼臣强,政移冢宰,或时昏下纵,在上畏逼,然后贤藩忠构,睹难赴机。未闻圣主御世,百辟顺轨,称兵于言兴之初,扶危于既安之日。以此取济,窃为大弟忧之。 昔岁二凶构逆,四海同奋。弟协宣忠孝,奉戴明主,元功盛德,既已昭著。皇朝钦嘉,又亦优渥。丞相位极人臣,江左罕授,一门两王,举世希有。表倍推诚,彰于见事,出纳之宜,唯意所欲。裒升进益,方省后命,一旦弃之,可谓运也。 吾等荷先帝慈育,得及人群,思报厚恩,昊天罔极,竭力尽诚,犹惧无补。奈何妄听邪说,轻造祸难。国靡流言,遽归愆于二叔。世无晁错,仍袭辙于七藩。弃汉苍之令范,遵齐冏之败迹。 往时仲堪假兵灵宝,旋害其族。孝伯授之刘牢,忠诚逝踵。皆曩代之成事,当今之殷鉴也。臧质少无美行,弟所具悉,凭恃末戚,并有微勤,承乏推迁,遂超伦伍,藉西楚强力,图济其私。凶谋若果,恐非复池中物。鲁宗父子,世为国冤,太祖方弘遐略,故爽等均雍齿之封。令据有五州,虎兕出于匣,是须为刘渊耳。徐遗宝是垣护之妇弟,前因护之归于吾,苦求北出,不乐远西。近磐桓湖陆,示遣刘雍,其意见可。雍是徐冲舅,适有密信,誓倒戈。自虏侵境以来,公私雕弊,安以抚之,庶可宁静,弟复随而扰乱,吾恐边鄙皆为禾黍。宜远寻高祖创业艰难,近念家国比者祸衅,时息兵戈,共安社稷。责躬谢过,诛除险佞,追保前勋,传美竹帛。昔梁孝悔罪,景帝垂恩,阜、质改过,肃宗降泽。忠焉之诲,聊希往言。祸福之机,明者是察。 主上神武英断,群策如林,忠臣发愤,虎士投袂,雄骑布野,舳舻盖川。吾以不才,忝权节钺,总督群帅,首戒戎先,指晨电举,式清南服。所以积行缓期,冀弟不远而悟。如其遂溺奸说者,天实为之。临书慨懑,不识次第。 义宣移檄诸州郡,加进号位。遣参军刘谌之、尹周之等率军下就臧质。雍州刺史朱修之起兵奉顺。义宣二月十一日率众十万发自江津,舳舻数百里。是日大风,船垂覆没,仅得入中夏口。以第八子慆为辅国将军,留镇江陵。遣鲁秀、朱昙韶万余人北讨朱修之。秀初至江陵,见义宣,既出,拊膺曰“阿兄误人事,乃与痴人共作贼,今年败矣”义宣至寻阳,与质俱下,质为前锋。至鹊头,闻徐遗宝败,鲁爽于小岘授首,相视失色。世祖使镇北大将军沈庆之送爽首示义宣,并与书“仆荷任一方,而衅生所统。近聊率轻师,指往剪扑,军锋裁交,贼爽授首。公情契异常,或欲相见,及其可识,指送相呈”义宣、质并骇惧。 上先遣豫州刺史王玄谟舟师顿梁山洲内,东西两岸为却月城,营栅甚固。义宣屡与玄谟书,要令降。玄谟书报曰: 频奉二诲,伏对战骇。先在彭、泗,闻诸将皆云必有今日之事,以鄙意量,谓无此理。去年九月,故遣参军先僧瑗修书表心,并密陈入相之计,欲使周旦之美,复见于今。岂意理数难推,果至于此。昔因幸会,蒙国士之顾,思报厚德,甘起泉壤,岂谓一旦事与愿违。公崇长奸回,自放西服,信邪细之说,忘大节之重,溺流狡之志,灭君亲之恩,狎玩极宠,越希非觊,祖宗世祀,自图颠覆,瞑目行事,未有如斯之甚者也,乃复枉覃书檄,远示见招。此则丹心微款,未亮于高鉴,赤诚幽志,虚感于平日,环念周回,始悟知己之为难也。 公但念提职在昔,不思善教有本,徒见徐、鲁去就,未知仗义有人,岂不惜哉。有臣则欲其忠,诱人而导诸逆,君子忠恕,其如是乎。苟不忠恕,则择木之翰,有所不集矣。夫挑妾者爱其易,求妻则敬其难。若承命如响,将焉用之。原毂存舆,无礼必及,窃恐荆郢之士,已当潜贰其怀,非皇都陋臣,秉义不徙。公虽心迷迹往,犹愿勉建良图。抑抚军忠壮慷慨,亮诚有素,新亭之勋,莫与为等,而妄信奸虚,坐相贬谤,不亦惑哉。 幸承人乏,夙诫前驱,精甲已次近路。镇军骆驿继发,太傅、骠骑嗣董元戎。乘舆亲御六师,威灵遐振。人百其气,慕义如林,舟骑云回,赫弈千里。辄属鞬秉锐,与执事周旋,授命当仁,理无所让。夫君道既尽,民礼亦绝,执笔裁答,感慨交怀。 抚军柳元景据姑孰为大统,偏帅郑琨、武念戍南浦。质径入梁山,去玄谟一里许结营,义宣屯芜湖。五月十九日,西南风猛,质乘风顺流攻玄谟西垒,冗从仆射胡子友等战失利,弃垒渡就玄谟。质又遣将庞法起数千兵从洲外趋南浦,仍使自后掩玄谟。与琨、念相遇,法起战大败,赴水死略尽。二十一日,义宣至梁山,质上出军东岸攻玄谟。玄谟分遣游击将军垣护之、竟陵太守薛安都等出垒奋击,大败质军,军人一时投水。护之等因风纵火,焚其舟乘,风势猛盛,烟焰覆江。义宣时屯西岸,延火烧营殆尽。诸将乘风火之势,纵兵攻之,众一时奔溃。 义宣与质相失,各单舸迸走,东人士庶并归顺,西人与义宣相随者,船舸犹有百余。女先适臧质子,过寻阳,入城取女,载以西奔。至江夏,闻巴陵有军,被抄断,回入径口,步向江陵。众散且尽,左右唯十许人,脚痛不复能行,就民僦露车自载。无复食,缘道求告。至江陵郭外,遣人报竺超民,超民具羽仪兵众迎之。时外犹自如旧,带甲尚万余人。义宣既入城,仍出听事见客,左右翟灵宝诫使抚慰众宾,以“臧质违指授之宜,用致失利,今治兵缮甲,更为后图。昔汉高百败,终成大业”。而义宣忘灵宝之言,误云“项羽千败”,众咸掩口而笑。鲁秀、竺超民等犹为之爪牙,欲收合余烬,更图一决,而义宣惛垫无复神守,入内不复出。左右腹心,相率奔叛。鲁秀北走,义宣不复自立,欲随秀去,乃于内戎服,幰囊盛粮,带佩刀,携息慆及所爱妾五人,皆著男子服相随。城内扰乱,白刃交横,义宣大惧落马,仍便步地,超民送城外,更以马与之,超民因还守城。义宣冀及秀,望诸将送北入虏。即失秀所在,未出郭,将士逃散尽,唯余慆及五妾两黄门而已。夜还向城,入南郡空廨,无床,席地至旦。遣黄门报超民,超民遣故车一乘,载送刺奸。义宣送止狱户,坐地叹曰“臧质老奴误我”始与五妾俱入狱,五妾寻被遣出,义宣号泣语狱吏曰“常日非苦,今日分别始是苦” 大司马江夏王义恭诸公王八座与荆州刺史朱修之书曰“义宣反道叛恩,自陷极逆。大义灭亲,古今同准。无将之诛,犹或囚杀,况丑文悖志,宣灼遐迩,锋指绛阙,兵缠近郊,衅逼忧深,臣主旰食。赖朝略震明,祖宗灵庆,罪人斯得,七庙弗隳。司刑定罚,典辟攸在。而皇慈逮下,愍其愚迷,抑法申情,屡奏不省,人神悚遑,省心震惕。义宣自绝于天,理无容受。社稷之虑,臣子责深。便宜专行大戮,以纾国难。但加诸斧钺,有伤圣仁,示以弘恩,使自为所,上全天德,下一洪宪。临书悲慨,不复多云”书未达,修之至江陵,已于狱尽焉。时年四十。世祖听还葬。 义宣子悽、恺、恢、憬、惔、忄矣、惇、慆、伯实、业、悉达、法导、僧喜、慧正、慧知、明弥虏、妙觉、宝明凡十八人。恺、恢、惔、惇并于江宁墓所赐死,忄矣、悉达早卒,余并与义宣俱为朱修之所杀。蔡超及谘议参军颜乐之、徐寿之等诸同恶,并伏诛。超,济阳考城人。父茂之,侍庐陵王义真读书,官至彭城王义康骠骑从事中郎,始兴太守。超少有才学,初为兖州主簿,时令百官举才,超与前始宁令同郡江淳之、前征南参军会稽贺道养并为兴安侯义宾所表荐。竺超民,青州刺史竺夔子也。 恢,字景度,既嫡长,少而辩慧,义宣甚爱重之。年十一,拜南谯王世子,除给事中。义宣为荆州,常停都邑。太祖欲令还西,乃以为河东太守,加宁朔将军。顷之,征为黄门侍郎。元凶弑立,恢为侍中。义宣起义,劭收恢及弟恺、惔、悽、憬、忄矣系于外,散骑郎沈焕防守之。焕密有归顺意,谓恢等曰“祸福与诸郎同之,愿勿忧”及臧质自白下上趋广莫门,劭令焕杀恢等。焕乃解其桎梏,率所领数十人与恢等向广莫门欲出。门者拒之,焕曰“臧公已至,凶人走矣。此司空诸郎,并能为诸君得富贵,非徒免祸而已,勿相留”亦值质至,因以得出。恢至新亭,即除侍中。俄迁侍中、散骑常侍、西中郎将、湘州刺史。义宣并领湘州,转恢侍中,领卫尉。晋氏过江,不置城门校尉及卫尉官,世祖欲重城禁,故复置卫尉卿。卫尉之置,自恢始也。转右卫将军,侍中如故。义宣举兵反,恢与兄弟姊妹一时逃亡。恢藏江宁民陈铣家,有告之者,录付廷尉。恢子善藏,与恢俱死。 恺,字景穆,生而养于宫内,宠均皇子。十岁,封宜阳县侯。仍为建威将军、南彭城、沛二郡太守。迁步兵校尉,转黄门侍郎,太子中庶子,领长水校尉。元凶以恺为散骑常侍。世祖以为秘书监。未拜,迁辅国将军、南彭城、下邳二郡太守。其年,转五兵尚书,进爵为王。义宣反问至,恺于尚书寺内,著妇人衣,乘问讯车,投临汝公盖诩。诩于妻室内为地窟藏之,事觉,收付廷尉,诩伏诛。忄矣封临武县侯,年十八卒,谥曰悼侯。悽封湘南县侯。憬封祁阳县侯。 徐遗宝,字石俊,高平金乡人。初以新亭战功,为辅国将军、卫军司马、河东太守,不之官。迁兖州刺史,将军如故,戍湖陆。封益阳县侯,食邑二千五百户。义宣既叛,遣使以遗宝为征虏将军、徐州刺史,率军出瓜步。遗宝遣长史刘雍之袭彭城,宁朔司马明胤击破之。更遣高平太守王玄楷与雍之复逼彭城。时徐州刺史萧思话未之镇,因诏安北司马夏侯祖权率五百人驰往助胤,既至,击玄楷斩之,雍之还湖陆。遗宝复遣使人檀休祖应玄楷,闻败,亦溃散。遗宝弃城奔鲁爽,爽败,逃东海郡界,土人斩送之,传首京邑。 夏侯祖权,谯人也。以功封祁阳县子,食邑四百户。大明中,为建武将军、兖州刺史,卒官。谥曰烈子。 史臣曰:襄阳庞公谓刘表曰“若使周公与管、蔡处茅屋之下,食藜藿之羹,岂有若斯之难”夫天伦由子,共气分形,宠爱之分虽同,富贵之情则异也。追味尚长之言,以为太息。
文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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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庚辰甲子纪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章岁,十九。 纪法,六百八。章月,二百三十五。纪月,七千五百二十。章闰,七。 纪日,二十二万二千七十。度分,七十五。度法,三百四。气法,二十四。 馀数,一千五百九十五。岁中,十二。日法,七百五十二。没余,三十六。 通数,二万二千二百七。通法,四十七。没法,三百一十九。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万一千二十五。通周,二万七百二十一。周日日余,四百一十七。周虚,三百三十五。 会数,一百六十。交限数,八百五十九。会月,九百二十九。朔望合数,八十。 甲子纪第一 〔迟疾差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交会差八百七十七〕甲戌纪第二 〔迟疾差三千四十三,交会差二百七十九〕甲申纪第三 〔迟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会差六百二十〕 甲午纪第四 〔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交会差二十二〕甲辰纪第五 〔迟疾差六百二十五,交会差三百六十三〕甲寅纪第六 〔迟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会差七百四〕 推入纪法:置上元庚辰尽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满元法,以纪法除之,余不满纪法,入纪年也。满法去之,得后纪。〔入甲午纪壬辰岁来,至今元嘉二十年岁在癸未,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积月术:置入纪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其年闰。 推朔术:以通数乘积分,为朔积分,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三百九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即次月朔也。小余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余七,小余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纪年算外,以馀数乘之,满度法三百四为积没,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度法从大余,次气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后者,如法减之,得立春。〕 推闰月法: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数从正月起,闰所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立春正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 雨水正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八十二〕惊蛰二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春分二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 清明三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八,间数一百五十四〕谷雨三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四十五〕立夏四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三十九〕 小满四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四〕芒种五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二〕夏至五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一,间数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节 〔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四〕大暑六月中 〔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九〕立秋七月节 〔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四十五〕 处暑七月中 〔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五十三〕白露八月节 〔限数一百五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秋分八月中 〔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 寒露九月节 〔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八十二〕霜降九月中 〔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九十〕立冬十月节 〔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七〕 小雪十月中 〔限数二百,间数二百三〕大雪十一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六〕冬至十一月中〔限数二百七,间数二百六〕小寒十二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三〕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二百,间数一百九十七〕 推没灭术:因雨水积,以没余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如前,所求年为雨水前没日也。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一百九十六,满没法从大余,命如前,雨水后没日也。〔雨水前没多在故岁,常有五没,官以没正之,一年常有五没或六没。小余尽为灭日也。〕雨水小余三十九以还,雨水六旬后乃有。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余小分之数,减大余十八,小余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纪,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加六十,小余不足减,减大余一,加度法而后减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积度,不尽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经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积日,周天去之,余满度法为积度,不尽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满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为大分,如所入迟疾加之,经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术:置所求年积月,以会数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会纪差二十二加之,满会月去之,余则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会数加之,满会月去之。求望,加合数。朔望去交分如合数以下,交限数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推入迟疾历法:置所求年朔积分,所入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满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历。求次月,加一日,日余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五百七十五半。余满日法成一日,日满二十七去之,除日余如周日日余,不足减,减一日,加周虚。〔日满二十七而日余不满周日日余,为损。周日满去之,为入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余法:以入历日余乘入历下损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是也。〕以损益盈缩积分,〔值损则损之,值益则益之。〕为定积分。以入历日余乘列差,满日法盈减缩加差法,为定差法。以除定积分,所得减加本朔望小余,〔值盈则减,缩则加之。〕为定小余。加之满日法,合朔月食进一日。减之不足减者,加日法而后减之,则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数。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半。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满半法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小弱,以并少为半弱,以并半为太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时满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余,如日法而一。不尽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昼漏加时刻及分也。昼漏尽,又入夜漏。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数。月食加时定小余不满限数、间数者,皆以算上为日。 月行迟疾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列差 差法 一日 十四度十三分 益二十五 盈 二 二百六十 二日 十四度十一分 益二十三 盈万八千八百 三 二百五十八 三日 十四度八分 益二十 盈三万六千九十六 四 二百五十五 四日 十四度四分 益十六 盈五万一千一百三十六 五 二百五十一 五日 十三度十八分 益十一 盈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八 五 二百四十六 六日 十三度十三分 益六 盈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六 二百四十一 七日 十三度七分 益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 八日 十三度二分 损五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 二百三十 九日 十二度十七分 损九 盈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三 二百二十六 10日 十二度十四分 损十二 盈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三 二百二十三 11日 十二度十一分 损十五 盈五万六千四百 三 二百二十 12日 十二度八分 损十八 盈四万五千一百二十 二 二百一十七 13日 十二度六分 损二十 盈三万一千五百八十四 二 二百一十五 14日 十二度四分 损二十二 盈一万六千五百四十四 二 二百一十三 15日 十二度二分 益二十四 缩 二 二百一十一 16日 十二度四分 益二十二 缩一万八千四十八 二 二百一十三 17日 十二度六分 益二十 缩三万四千五百九十二 三 二百一十五 18日 十二度九分 益十七 缩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二 五 二百一十八 19日 十二度十四分 益十二 缩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六 六 二百二十三 20日 十三度一分 益六 缩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六 二百二十九 21日 十三度七分 益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五 二百三十五 22日 十三度十二分 损五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四 二百四十 23日 十三度十六分 损九 缩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四 二百四十四 24日 十四度一分 损十三 缩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四 二百四十八 25日 十四度五分 损十七 缩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八 三 二百五十二 26日 十四度八分 损二十 缩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四 三 二百五十五 27日 十四度十一分 损二十三 缩二万七千八百二十四 二 二百五十八 周日 十四度十三分 损二十五 缩一万五百二十八 二百六十 〔定〕 〔定备九万三〕 〔定意差〕 小分一百三 损二百二十四 千四百八 法二千三百九 推合朔度:以章岁乘朔小余,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为小分。以大分从朔夜半日日分,满度命如前,正月朔日月合朔所在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一百六十一,小分十四,小分满通法从大分,大分满度法从度。经室除度分。求望,加十四度,大分二百三十二,小分三十半。〔求望月所在度,加日度一百八十二,分一百八十九,小分二十三半。〕 二十四气 ①日所在度 ②日中晷影 ③昼漏刻④夜漏刻 ⑤昏中星 ⑥明中星 雨水 室一〔太强〕 八尺二寸二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 觜一〔少强〕 尾十一〔强〕 惊蛰 壁一〔强〕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 井九〔半强〕 箕四〔少弱〕 春分 奎七〔少强〕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 井二十九〔半强〕 斗四〔弱〕清明 娄六〔半〕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二 柳十二〔太〕 斗十四〔半〕 谷雨 胃九〔太弱〕 三尺二寸〔五分〕 六十〔三分〕 三十九〔七分〕 张十 斗二十五〔半〕 立夏 昴十一〔弱〕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翼十〔太弱〕 女三〔少〕 小满 毕十五〔少弱〕 一尺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轸十〔弱〕 虚二〔弱〕 芒种 井三〔半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 角十〔太弱〕 危七〔弱〕夏至 井十八 一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 氐五〔少弱〕 室五〔少强〕 小暑 鬼一〔弱〕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二分〕 房四〔太弱〕 壁六〔太弱〕 大暑 柳十二〔弱〕 一尺九寸〔七分〕 六十三〔九分〕 三十六〔一分〕 尾八〔太弱〕 奎十二〔太弱〕 立秋 张五〔半强〕 二尺五寸 六十二〔三分〕 三十七〔七分〕 箕三 胃二〔太弱〕 处暑 翼二〔半〕 三尺二寸〔五分〕 六十〔三分〕 三十九〔七分〕 斗三〔半〕 昴七〔太弱〕白露 翼十七〔太弱〕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二秋分 斗十四〔半弱〕 毕十六〔半弱〕 秋分 轸十五 五尺三寸〔九分〕 五十五〔五分〕 四十四〔五分〕 斗二十五〔少强〕 井九〔少强〕 寒露 亢一〔少〕 六尺七寸〔二分〕 五十二〔九分〕 四十七〔一分〕 牛八〔半强〕 井二十九〔弱〕 霜降 氐七〔半〕 八尺二寸〔八分〕 五十〔五分〕 四十九〔五分〕 女十一〔半弱〕 柳十一〔半强〕 立冬 心二〔半弱〕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 危二〔弱〕 张八〔太弱〕 小雪 尾十二〔太强〕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危十三〔半强〕 翼八〔太强〕 大雪 箕十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四十五〔六分〕 五十四〔四分〕 室九〔半强〕 轸八〔少强〕冬至 斗十四〔强〕 一丈三尺 四十五 五十五 毕八〔太强〕 角七〔少强〕 小寒 牛三〔半强〕 一丈二尺四寸〔八分〕 四十五〔六分〕五十四〔四分〕 奎十五〔少〕 亢九 大寒 女十半〔强〕 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四十六〔七分〕 五十三〔三分〕 立春 危四 九尺九寸一分 立春 危四 九尺九寸〔一分〕 四十八〔四分〕 五十一〔六分〕 昴九〔少〕 心四〔强〕推五星法:合岁 合数 日度法 室分 木 三百四十四 三百一十五 九万五千七百六十 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五 火 四百五十九 二百一十五 六万五千三百六十 一万六千一百二十五 土 三百八十三 三百七十 一十一万二千四百八十 二万七千七百五十 金 二百六十七 一百六十七 五万七百六十八 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五 水 七十九 二百四十九 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六 一万八千六百七十五木后元丙戌,晋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火后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 土后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金后元甲申,晋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水后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设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数乘之,满合岁为积合,不尽曰合余,多者以合数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满合数,其年。〔木、土、金则有往年合,火有前往年合,水一年三合或四合也。〕以合余减合数为度分,〔水度分满合岁则去之也。〕以周天〔十一万一千三十五〕乘度分,满日度法为积度,不尽曰度余。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数乘其年,内雨水小余,并度余为日余,满日度法从积度为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见日法,以法伏日及余〔木则十六日及金是也。〕加星合日及余,满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见日也。求星见度法,以法伏度及余〔木则二度及余是也。〕加星合度及余,满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见度也。以星行分母〔木则二十三见也。〕乘见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木顺日行四分。〕分满其母成一度,逆顺母不同,〔木逆分母七也。〕当各乘度余,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经室去分,不足减者,破全度。〔五星室分各异,若在行分,各依室分去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余四万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余七万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三度半强。〕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顺,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余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一日,日余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余四万九千四百三十,晨见东方。〔去日十七度半强。〕顺,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迟,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迟。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迟。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顺,迟,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七百七十九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余三万三千五百。除一周,定四十九度,度余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与日合,伏,十八日,日余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余四万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去日十五度半强,〕顺,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顺,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余九万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与日合,伏,四十一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见西方。〔去日十度。〕顺,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迟。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迟。日行十五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迟。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见东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顺,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四万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余三万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见西方。〔去日十七度。〕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与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见东方。留四日。顺,迟,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一百一十五日,日余六万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缩减,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缩分,以减度分,盈加缩减。 推卦:因雨水大小余,加大余六,小余三百一十九,小余满三千六百四十八成日。日满二十七日余不足加减不加周虚。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书“今既改用《元嘉历》,漏刻与先不同,宜应改革。按《景初历》春分日长,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后昼漏率长于冬至前。且长短增减,进退无渐,非唯先法不精,亦各传写谬误。今二至二分,各据其正。则至之前后,无复差异。更增损旧刻,参以晷影,删定为经,改用二十五箭。请台勒漏郎将考验施用”从之。 前世诸儒依图纬云,月行有九道。故画作九规,更相交错,检其行次,迟疾换易,不得顺度。刘向论九道云“青道二出黄道东,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东从青道。立夏、夏至,南从赤道。秋白冬黑,各随其方”按日行黄道,阳路也,月者阴精,不由阳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内,出入去黄道不得过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于黄道之上,与日相掩,则蚀焉。汉世刘洪推检月行,作阴阳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吴癸依洪法,制新术,令太史施用之。 《元嘉历》月行阴阳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 一日 益十七 初 二日〔前限馀六百六十五微分一千七百三十八〕 益十六 十七 三日 益十五 三十三 四日 益十二 四十八 五日 益八 六十 六日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益一 七十二 八日 损二 七十三 九日 损六 七十一 十日 损十 六十五 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后限馀二千一十九微分一千七十九〕 损十六 二十七分日〔二千六百八十五半〕 损十六大〔大者五千三百 七十一分之三千四百七十二 十一历周,五万五千五百一十七半。差率,一万一百九十。微分法,一千八百七十八。 推入阴阳历术曰:以会月去入纪积月,馀以会数乘之,以所入纪交会差加之,周天乘之,满微分法为大分,不尽为微分。大分满周天去之,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历也。不尽为日馀。 求次月,加二日,日馀一千三百三十一,微分一千五百九十八,如法成日,日满十三去之,除日余如分日。阴阳历竟平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馀后者,月行中道。 求朔弦望定数: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定积分,以章岁乘之,差法除之,所得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微分法乘之,如法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余,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以差率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余,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半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历余小分也。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十六,小分三百二十,小分如会从余,余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于入历初也。不满分日者,值之,加余一千二百九十四,小分七百八十九半,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余减入迟疾历日馀,不足一日,却得周日,加余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历日及余也。以日余乘损益率,盈缩积分,为定积分。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会月乘之,如法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 求昏明数: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也。 求月去黄道度: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大明六年,南徐州从事史祖冲之上表曰: 古历疏舛,颇不精密,群氏纠纷,莫审其要。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简略,今已乖远。以臣校之,三睹厥谬:日月所在,差觉三度。二至晷影,几失一日。五星见伏,至差四旬,留逆进退,或移两宿。分至乖失,则节闰非正。宿度违天,则伺察无准。臣生属圣辰,逮在昌运,敢率愚瞽,更创新历。谨立改易之意有二,设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旧法一章十九岁有七闰,闰数为多,经二百年,辄差一日。节闰既移,则应改法,历纪屡迁,实由此条。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令却合周、汉,则将来永用,无复差动。其二,以《尧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汉代之初,即用秦历,冬至日在牵牛六度。汉武改立《太初历》,冬至日在牛初。后汉《四分法》,冬至日在斗二十二。晋时姜岌以月蚀检日,知冬至在斗十七。今参以中星,课以蚀望,冬至之日,在斗十一。通而计之,未盈百载,所差二度。旧法并令冬至日有定处,天数既差,则七曜宿度渐与历舛。乖谬既著,辄应改制,仅合一时,莫能通远,迁革不已,又由此条。今令冬至所在,岁岁微差,却检汉注,并皆审密,将来久用,无烦屡改。 又设法者,其一,以子为辰首,位在正北,爻应初九,斗气之端,虚为北方,列宿之中,元气肇初,宜在此次。前儒虞喜,备论其义。今历上元日度,发自虚一。其二,以日辰之号,甲子为先,历法设元,应在此岁。而黄帝以来,世代所用,凡十一历,上元之岁,莫值此名。今历上元,岁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岁,历中众条,并应以此为始,而《景初历》交会迟疾,亦置纪差,裁合朔气而已。条序纷互,不及古意。今设法,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岁首为始。则合璧之曜,信而有征,连珠之晖,于是乎在,群流共源,实精古法。 若夫测以定形,据以实效,县象著明,尺表之验可推,动气幽微,寸管之候不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练始终,大存整密,革新变旧,有约有繁。用约之条,理不自惧,用繁之意,顾非谬然。何者。夫纪闰参差,数各有分,分之为体,非细不密。臣是用深惜毫厘,以全求妙之准,不辞积累,以成永定之制。非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窃恐赞有然否,每崇远而随近。论有是非,或贵耳而遗目。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异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臣所上,万一可采,伏愿颁宣群司,赐垂详究,庶陈锱铢,少增盛典。 ○历法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万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岁,三百九十一。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章闰,一百四十四。闰法,十二。 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馀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岁馀,九千五百八十九。 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虚分,万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差率,三十九。 推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满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闰。以月法乘积月,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求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也。 推闰术:以闰余减章岁,余满闰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闰所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为正。推二十四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满六从小余,小余满纪法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求土用事: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余九十一,小余万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推没术: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减没分,满没法为日,不尽为日余,命日以冬至,算外,没日也。 求次没,加日六十九,日余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满没法从日,次没日也。日余尽为灭。 推日所在度术:以纪法乘朔积日为度实,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积度,不尽为度余,命以虚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虚去度分。求行分,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小分满法从行分,行分满法从度。求次日,加一度。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术: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为微分。微分满月法从度余,度余满纪法为度,以减朔夜半日所在,则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万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虚去度分也。 迟疾历: 月行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差法 一日 十四行分十三 益七十 盈初 5304 二日 十四十一 益六十五 盈百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六 5270 三日 十四八 益五十七 盈三百五十五万七百六 5219 四日 十四四 益四十七 盈五百五万八千二百八 5151 五日 十三二十二 益三十四 盈六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5066 六日 十三十七 益二十二 盈七百二十万二千六百九十一 4981 七日 十三十一 益六 盈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 4879 八日 十三五 损九 盈七百九十四万九百五十二 4777 九日 十二二十二 损二十四 盈七百七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五 4675 十日 十二十六 损三十九 盈七百七万二千一百 4573 11日 十二十一 损五十二 盈六百三万五千七 4488 12日 十二八 损六十 盈四百六十六万三千一百 4437 13日 十二六 损六十五 盈三百九万三百二 4403 14日 十二四 损七十 盈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 4369 15日 十二五 益六十七 缩四十五万七千六十九 4368 16日 十二七 益六十二 缩二百二十三万七百五十五 4420 17日 十二十 益五十五 缩三百八十七万五百一十四 4471 18日 十二十四 益四十四 缩五百三十万九千三百八十五 4539 19日 十二十九 益三十二 缩六百四十八万四百四 4624 20日 十三一 益十九 缩七百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 4709 21日 十三七 益四 缩七百八十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六 4811 22日 十三十三 损十一 缩七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4913 23日 十三十九 损二十七 缩七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 5015 24日 十四一 损三十九 缩六百九十万一千四百九十五 5100 25日 十四六 损五十二 缩五百八十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五 5185 26日 十四十 损六十二 缩四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九 5253 27日 十四十二 损六十七 缩二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二 5287 28日 十四十四 损七十四 缩百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九 5321 推入迟疾历术:以通法乘朔积日为通实,通周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万一千七百四十六。历满二十七日,日余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则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度余,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余为定度。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进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迟疾加之,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一日 益十六 初二日 益十五 十六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五日 益九 五十七六日 益五 六十六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损二 七十二九日 损六 七十十日 损十 六十四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一十三日 损十六 二十六十四日 损十六 十 推入阴阳历术:置通实以会周去之,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满去之,为朔入阴历分。各满通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万七百七十九。历满十三日,日余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则去之。阳竟入阴,阴竟入阳。求次日,加一日。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满三百三为日余,不尽倍之为小分,则朔差数也。加一十四日,日余二万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为日,即望差数也。又加之,后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日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命日算外,则朔望加时入历也。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余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余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令差数日余加夜半入迟疾历余,日余满通法从日,则朔望加时入历也。以入历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以盈减缩加本朔望小余,为定小余。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日法进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阴阳历余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兼数为定,定数十二而一为度,不尽三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一为强,二为少弱,则月去日道数也。阳历在表,阴历在里。 〔表略〕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数加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也。 推五星术: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十六。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水率: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推五星术:置度实各以率去之,余以减率,其余如纪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余。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岁日及余从天正朔日积度及余,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余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求星见日术:以伏日及余,加星合日及余,余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求星见度术:以伏度及余,加星合度及余,余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余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万七千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迟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议,时人少解历数,竟无异同之辨。唯太子旅贲中郎将戴法兴议,以为: 三精数微,五纬会始,自非深推测,穷识晷变,岂能刊古革今,转正圭宿。案冲之所议,每有违舛,窃以愚见,随事辨问。案冲之新推历术,“今冬至所在,岁岁微差”。臣法兴议: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古历冬至,皆在建星。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终无毫忒。《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维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世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封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痛经,乃至于此。 冲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臣法兴议: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虚盈,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又命上元日度发自虚一,云虚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兴议: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兴议: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臣法兴议:夫交会之元,则食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牜角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 臣法兴议: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随法兴所难辩折之曰: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沈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朔,咸加该验。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汉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此则算氏之剧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及郑玄、阚泽、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寻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书》,三事皆谬。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非浅虑,所可穿凿”。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凡此众条,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谨随诘洗释,依源征对。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故古历冬至,皆在建星”。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古历舛杂,杜预疑其非直。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造,此可疑之据二也。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凿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若《易纬》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此术设元,岁在甲寅”此可疑之据四也。《春秋》书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据历,非周则鲁。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校之,又失十三。二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有余。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且却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不失。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终无毫忒”冲之曰:古术讹杂,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汉武改创,检课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今议者所是不实见,所非徒为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盖略治朔望,无事检候,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冲之曰:《书》以上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先儒注述,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必据中宿,余宿岂复不足以正时。若谓举中语兼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昴星虽见,当云伏矣,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囗囗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若中宿之通非允,当实谨检经旨,直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何因而立。苟理无所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复再三,窃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冲之曰:《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又年数之余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按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依法兴议“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依法兴议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依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十二。依法兴议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晰,岂得信古而疑今。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之中,以为惊寒之候。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二,则火星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复在卫阳之地乎。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在九月初。按《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则中天之正,当在室之八度。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后四日,此度昏中,乃处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议者之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小雪之节,自信之谈,非有明文可据也。 法兴议曰“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曜贞观,群像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何以明之。夫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列,虚当子位。若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而今之南极,乃处东维,违体失中,其义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禀称,则卯酉以生杀定号,岂得春躔义方,秋丽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兹以言,因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时,景纬环序,日不独守故辙矣。至于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亦犹夏礼未通商典,《濩》容岂袭《韶》节,诚天人之道同差,则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月位称建,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非谓斗杓所指。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效安在。或义非经训,依以成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次随方名,义合宿体。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究。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度察晷,实效咸然。《元嘉历法》,寿星之初,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天数差移,百有余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南极非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守耳。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嫌,乃臣历之良证,非难者所宜列也。寻臣所执,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月蚀检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斯又稽天之说也。《尧典》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淮元和,诬背之诮,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馀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设篰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影,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尽然。据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减,则一日差率也。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臣因此验,考正章法。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于天也。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元嘉历》术,减闰余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理。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甚惑也。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又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案《春秋》以来千有余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之明征也。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日有缓急,未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证,自构纷惑,皆议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唱述,厥训明允,虽有异说,盖非实义。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训义非所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体明理正。未详辛卯之说何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若以历合一时,理无久用,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载籍沦逸,《春秋》汉史,咸书日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徵。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虚设,循密而至,千载无殊,则虽远知矣。备阅曩法,疏越实多,或朔差三日,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通于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历纪之作,几于息矣。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据,以核理实。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粗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冲之曰:迟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议又云“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岁星在轸,见超七辰”。谓应年移一辰也。案岁星之运,年恒过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史注所记,天验又符。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若审由盈缩,岂得常疾无迟。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据以经史。曲辩碎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盾。今以一句之经,诬一字之谬,坚执偏论,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后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后,以从省易。夫建言倡论,岂尚矫异,盖令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稽元曩岁,群数咸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然则《元嘉》置元,虽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必当虚立上元,假称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余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乎。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改易违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同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言迹可检。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于天,理无差动也。然则交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去极应等,安得南北无常。若日月非例,则八行之说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蚀既当在盈缩之极,岂得损益,或多或少。若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得入历或深或浅,倍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览历书,古今略备,至如此说,所未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寻迟疾阴阳不相生,故交会加时,进退无常,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而法兴云日数同。窃谓议者未晓此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其数,或自嫌所执,故泛略其说乎。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误,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盈,应损更益,此条之谓矣。总检其议,岂但臣历不密,又谓何承天法乖谬弥甚。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法兴所见既审,则应革创。至非景极,望非日冲,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 时法兴为世祖所宠,天下畏其权,既立异议,论者皆附之。唯中书舍人巢尚之是冲之之术,执据宜用。上爱奇慕古,欲用冲之新法,时大明八年也。故须明年改元,因此改历。未及施用,而宫车晏驾也。